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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开车出车祸谁来担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6 21:33:5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非权利人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件时有发生。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时,确定由谁承担责任的情况较为复杂。车被盗后撞伤人,车主不会担责任。非权利人使用车辆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车主没开车...

  核心提示:非权利人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件时有发生。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时,确定由谁承担责任的情况较为复杂。车被盗后撞伤人,车主不会担责任。

  非权利人使用车辆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车主没开车 发生车祸谁担责

  大小车祸每天都在上演。不久前的“超级黄金周”,全国道路发生交通事故68422起。

  今年年初,深圳汽车保有量超过两百万辆,交通事故纠纷越来越多。据不完全统计,非权利人驾驶车辆发生的诉讼案件占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30%以上。不止你可曾想过,如果出了事故,开车的却并非车主,应如何理清责任呢?

  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郑有培表示,非权利人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件时有发生。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时,确定由谁承担责任的情况较为复杂。“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相关规范,然而该条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时,却只是使用了“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一方”等模糊词语,未具体规定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案例1

  车被盗后撞伤人 车主不会担责任

  今年6月7日,陈某意外收到法院送过来的应诉材料,原来他的私家车在一起车祸中将人撞伤,经鉴定是八级伤残。如今受害人起诉车主陈某,要求赔偿损失40余万元。这让他实在摸不着头脑,他的小汽车早在半年前就已经被偷。2011年6月,陈某买了一部私家车,不幸的是该车在11月不翼而飞,失窃的车辆也一直未能找回。孰料该车居然在被盗期间出了交通事故,驾驶员逃之夭夭,伤者在无人对证的情况下,只好将车主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陈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说法

  车辆被盗,盗贼又擅自驾驶偷来的车辆上路,这种情况极为罕见。车辆被盗后,所有人即对车辆失去支配力,又在这种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盗贼所造成的事故,其赔偿责任应该由盗贼承担,与车辆所有者无关。

  案例2

  车未过户撞死人 原有车主不担责

  2011年8月,杨某买了一部新车,便将数年前买的宝马汽车转让给朋友吴某,约定一个月内过户。孰料半个月后,吴某酒后驾车,将一名无辜路人撞死,交警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随后,死者家属一纸状书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还要求该车名义上的车主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卖车卖出赔偿案,杨某心中苦闷不已。

  法院经审理认为,已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虽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吴某承担赔偿责任,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说法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在交付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只是缺少公示而不产生社会公信力。车辆发生事故后,赔偿义务应当由买受人、受赠人等对机动车运行有实质影响力和支配力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占有人来承担。

  案例3

  租客无驾驶资格 租车公司需连带

  深圳某企业总经理刘某,公司为其配备了一部商务车。2012年2月21日,其客户从北京来深游玩,刘某遂将其座驾借给客户。当天,客户到东部华侨城游玩途中,撞上了一辆货车,造成货车司机重伤。交警查明,客户系无证驾驶,认定其负全部责任,货车司机随后上诉至法院,要求该客户与刘某所在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况导致事故责任人与所有人不一致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在该案中,由于刘某所在公司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因此,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该公司应与肇事客户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说法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出租、出借时,应当对承租人、借用人进行必要的审查(如驾驶资格审查),同时,还应保障机动车性能符合安全的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没有尽到上述应有注意义务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4

  代泊撞伤人 酒店担全责

  2012年3月9日,胡某开车到乐园路某海鲜餐厅吃饭,该餐厅提供代客泊车的服务,餐厅保安将胡某车辆开往附近停车场。不料途中,保安驾驶的车辆撞伤了一行人,致其重伤,交警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因赔偿存在争议,赵某将邱某、餐厅及车主胡某起诉法院,要求其连带赔偿损失5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某餐厅提供代客泊车服务,其工作人员因过错驾驶车辆致人损害,餐厅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胡某将车交付餐厅的工作人员,已丧失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和支配,对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责任。

  专家说法

  一般而言,某人是否属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于事实上位于支配管理的地位和是否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两个方面加以判明。如车主对其车辆的实际控制权和支配权已丧失,且对上述权利的丧失没有过错,则不应承担责任。(深圳晚报见习记者 李护彬 伊宵鸿 通讯员 郑有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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