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损害赔偿动态 > 同是假日上班受伤工伤认定各不相同

同是假日上班受伤工伤认定各不相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6 11:43:06 人浏览

导读:

龙霸公司员工韩某死亡已近两年,但他的死是否算做工伤,仍在复杂的法律程序中,因为劳动局的工伤认定被大兴法院一审撤销。与他相比,翰林公司的出纳马某要幸运得多,马某被撞成植物人,昌平法院维持了劳动局的工伤认定。分别发生在元宵节和春节的这两起交通事故,为何

龙霸公司员工韩某死亡已近两年,但他的死是否算做工伤,仍在复杂的法律程序中,因为劳动局的工伤认定被大兴法院一审撤销。与他相比,翰林公司的出纳马某要幸运得多,马某被撞成植物人,昌平法院维持了劳动局的工伤认定。分别发生在元宵节和春节的这两起交通事故,为何法院会在工伤认定上各不相同?今天上午,市一中院对大兴区劳动局的工伤认定进行二审,庭审中,如何认定伤者是在上下班途中受伤,成为争议的焦点。(文中出现人物皆为化名)

韩某家属王桂敏说,去年2月23日晚6时40分,韩某回家吃饭,7时25分又去上班,途中韩某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并于次日下午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如果王桂敏所说属实,韩某之死就应该被认定为工伤。但是,龙霸公司有不同的说法。该公司介绍说,去年2月23日正好是元宵节,韩某像往常一样下班,大约5时多就骑车回家过节,并没有加班任务。而且该公司离韩某家走路只有10多分钟,所以在晚7时25分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该是发生在其办理其他事情的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

  但是,工伤认定有特殊的举证制度。大兴劳动局审查后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龙霸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韩某是在办其他事情的途中受伤,就应认定韩某的死亡系工伤。

  记者了解到,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是韩某平时上下班必经之路,当时韩某身穿工作服。交通事故刚刚发生,民警就对韩某家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在调查中韩某家人说,韩某是去公司上班,而在场的龙霸公司一负责人未予否认。劳保局工作人员介绍说,去年2月23日下雪,天气非常冷,韩某身穿工作服,而未穿皮衣,可以佐证其是去上班。

  然而,大兴法院一审推翻了大兴劳动局的工伤认定。大兴法院在判决中说,大兴劳动局在没有足够证据证实韩某在事发当晚值班的情况下,就认定韩某为工伤,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其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应予以撤销。这一判决遭到王桂敏反对,她认为,虽然在行政官司中,作为被告的政府部门负有举证责任。但是,工伤认定是特例,应由用人单位举证。

  相关链接翰林公司出纳马某于春节放假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昌平区劳动局认定为工伤。昌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翰林公司说公司已经放假,却未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劳动局的工伤认定应予以维持。

  又讯(记者杨昌平)上午11时20分,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龙霸公司所举证据不能推翻韩某死亡应认定为工伤的主张,大兴劳动局认定韩某为工伤的结论符合法律规定。一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为维持大兴劳动局的工伤认定结论。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