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场提醒不到位须承担七成责任
导读:
摘要: 一名顾客骑马意外摔伤后,把马场老板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7月19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对这起损害赔偿案有了最新的诠释:马场虽然在场内周边粘贴了安全提示,但仍没做到“一对一”的提醒,应承担七成的赔偿责任。最后,顾客获赔1万余元赔偿金。
覃某在南宁市郊区开了一家马场,向顾客提供骑马游乐等服务项目。
2008年10月14日,付某在覃某的马场办理了骑马年卡及次卡,金额共计1688元。2008年12月9日下午1时许,付某与朋友一起去到马场骑马。马场安排工作人员牵了一匹马过来,她便骑上马进行训练。付某认为,当时工作人员没通知她,就指挥马突然加速奔跑,令她措手不及,从马上坠落受伤。
付某认为,覃某是马场的老板,应当对她所遭受的损伤予以赔偿,但是她多次找对方协商,均遭到拒绝。最后,她起诉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覃某赔偿其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各项款项6万余元。
在庭上,覃某辩称,付某所说多处不符合事实。实际上,在当天的接待中,工作人员听到同付某一起来的朋友说她的心情不好,并听到付某在接听电话时与人争执。工作人员还担心付某会精神不集中而出现安全问题,特意提醒她,但她表示要坚持。当马匹的步伐由慢步变成快步,由于付某放松警惕,没有抓紧马鞍,付某才从马的臀部滑下,跌坐在铺满厚沙的练习圈中。
覃某还说,作为马场经营者,他深知骑马运动是一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因此,在马场的各个显眼地方都悬挂、张贴了警示牌。在防护措施方面,马场购置了专业马术防护装备供乘客使用,并限制顾客在只有12米直径的圆形练习圈里骑乘,铺满的厚沙具有一定的缓冲性。
事故发生后,马场没有逃避责任,马上打电话叫来救护车,护送付某至医院,并主动为付某办理了住院手续并垫付住院费、急救费等,还派员工去医院探望付某。
覃某还认为,付某作为一个有一定经验的骑手,不可能不知道骑马运动具有一定危险性。付某既然知道骑马的危险性还来,那就等于默许了这种风险,本身就应该承担一定的风险。所以,马场可在责任范围内赔偿付某损失约1万余元,大部分的赔偿责任则应由大意粗心的付某来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骑马场地铺设了沙子,还给付某提供了安全防护用具,并将骑马注意事项、安全提示等悬挂在其经营场所。在付某意外受伤后,马场又通知急救人员。这些都说明,马场在一定范围内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还认为,马场的安全保障义务“没做到家”。因为,骑马作为一项危险性较高运动项目,其危险性根据不同类型的人群会有所不同,马场虽然进行了安全提示等公示告知,却没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书面告知,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付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晓骑马运动的危险性及存在危险的不可预测性,对其自身的损伤亦存在过错。[page]
根据双方的过错情节,法院最终确定马场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马场赔偿付某11680.37元。对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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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谓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就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没有尽到此种义务,因而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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