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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伤人整栋楼业主或担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6 06:04:44 人浏览

导读:

《侵权责任法》明日起实施。如何用好这一部身边大法,以维护自己在看病治疗、交通出行、头顶安全、网络生活中的各项权益,是百姓最为关心的问题。本报专访法律专家,请他们解读新法亮点,教市民维权。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

  《侵权责任法》明日起实施。如何用好这一部“身边大法”,以维护自己在看病治疗、交通出行、“头顶安全”、网络生活中的各项权益,是百姓最为关心的问题。本报专访法律专家,请他们解读新法亮点,教市民维权。

  首次明确

  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高空坠物伤人

  业主或“连坐”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高空坠物伤人,整栋楼业主可能要“连坐”。

  名家解读

  《侵权责任法》主要起草人之一杨立新教授:

  第36条不会限制网络言论自由

  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亮点纷呈,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立新(见下图)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侵权责任法》关于特殊侵权责任的规定比较丰富、具体。针对《侵权责任法》可能会削弱网络舆论监督力量的质疑,杨立新表示,“互联网专条”不会限制网络言论自由。

  医疗损害实行统一的赔偿标准

  记者:医患关系是当今的一大热点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最大的亮点在哪里?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实行了五个方面的改革:第一,统一案由,都叫做医疗损害责任;第二,将医疗损害责任分为三个类型: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第三,将长期实行的过错推定原则改为过错责任,适用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第四,在举证责任上,实行法定的过错推定制度;第五,实行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标准。

  《侵权责任法》通过这些改革,使受害患者、医疗机构以及全体患者的利益得到比较好的平衡,在诉讼地位上更接近于平等。对患者来说,最主要的是实行了统一的赔偿标准,实现了受害患者的人格平等;对医疗机构来说,最主要的是减轻了其过重的举证责任负担。同时,《侵权责任法》还通过第63条和第64条,分别给医疗机构和患者规定了法定义务,不得进行不必要检查和妨害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

  学校保护学生不力要担责

  记者:前段时间发生了不少校园安全事件,《侵权责任法》第4章第38至40条也有专门规定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责任。这样的规定,对解决前段时间发生的那些校园恶性事件有什么帮助?

  杨立新:《侵权责任法》通过三个条文规定学校伤害事故责任,显然是特别重视这个问题。三个条文的基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同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包括幼儿园的“学生”)受到伤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受到伤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第三人伤害学生学校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进一步强调保护学生的安全,学校要承担重要责任。

  不会阻碍网络监督行为

  记者:《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方面,网络上不时爆出的“艳照门”、“人肉搜索”对个人隐私造成伤害;另一方面,网络已经成为当下一股强大的监督力量,一些贪污腐败的官员正是因网络监督而落马的。有人担心36条会影响网络言论自由,你对此怎么看?

  杨立新:该条实际上规定的是两个问题:

  第一,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站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个规定没有任何问题。

  第二,在什么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要对网络用户在自己的网站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一是,被侵权人提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而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当然要对扩大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没有问题的;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在自己的网站上实施侵权行为而不采取必要措施,法律责令其承担连带责任,也完全是有道理的。

  因此,这样的规定,正确区分了网络侵权行为与网络上的监督行为的界限,不会限制网络言论自由,也不会阻碍网络监督行为。只有违法实施的侵权行为,才会被追究侵权责任。

  律师析案

  案例1

  闯私宅被狗咬能否获赔?

  律师:业主养烈犬不知情也要赔

  案例:家住城乡接合部的小李在自家的院子里饲养了两条藏獒,以作为看家之用。某天,小李有事外出,家里没有任何人。邻居家的孩子小虎看到院子里的两只藏獒觉得很可爱,就私自翻越围墙去挑逗两只藏獒。结果两只藏獒看到陌生人后忽然发狠,一同将小虎咬伤。幸而路人听到小虎呼救后将小虎救出,才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但小虎一家也因此而花去了数万元的医疗费。随后小虎一家向小李提出索赔,而小李却认为其在自家的房子里养狗,与外人无关,小虎是自己爬进他家的,所受到的损害也应由小虎自行承担。

  律师解读:本案如果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则依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小李完全可以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进行抗辩,而无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然而,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其对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伤人的侵权案件作出了“最严格”的规定,即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从《侵权责任法》第78条和第80条的对比即可看出,在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伤人的情况下,即便被侵权人是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事故发生的,饲养人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其饲养禁止饲养动物的行为本身即为一种违法行为,因此其也应当要为其违法行为而承担责任。

  而对于何种犬类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各地的规定都均有不同。对于广州而言,《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及相应的禁养犬类名目明确规定了西藏獒犬等36种犬类属于禁止饲养的犬类。因此,如果本案发生在广州,小李则必须为其饲养禁养犬类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page]

  案例2

  浴照上网网站拒删咋办?

  律师:未接投诉电话的网站也要赔

  案例:杨小姐与刘先生原为一对情侣,但在相处一段时间之后,杨小姐觉得两人性格不合,便提出了分手。刘先生在苦苦哀求仍然无法挽回爱情的情况下,便发狠将两人交往期间其所偷拍的杨小姐洗澡的相片上传到了博客上。网友在看过相片后,又转载到了其他网页上。杨小姐在获知此事后,便马上致电部分网站的管理方,要求其将网页删除。而网站管理方却对其未予理睬。此后,由于网络转载流传的速度过快,杨小姐未能一一致电所有登载了其照片的网站,在迫于无奈之下,杨小姐便将刘先生和已致电及未致电的刊登了其照片的网站一并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精神损失等责任。

  律师解读:本案例是典型的涉及网络侵权的案例。《侵权责任法》第36条即对此种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本案中,刘先生将杨小姐的私隐照片上传到网络上进行公开,无疑已经侵犯了杨小姐的隐私权。而对于接到杨小姐来电却未撤下照片的网站,以及未主动撤下照片的网站,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未采取的,应就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经正常分析即可得知杨小姐洗澡的照片是被人偷拍的,因此在杨小姐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后其未采取必要措施撤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对于未接到杨小姐电话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款规定了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被侵权人需要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实施了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过错。杨小姐的洗澡照片本身即属于禁止传播的信息,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刊登其照片时即应当知道该照片不能进行传播。为此,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点评律师: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肖胜方

  亮点一览

  医院过度检查属侵权

  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有关诊疗规范规定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情形之一造成患者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另外,《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赋予医院“紧急救护权”

  2007年,孕妇李丽云难产,其丈夫却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医护人员束手无策,李丽云在3小时后死亡。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赋予医护人员“紧急救护权”。该法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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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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