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规章制度无效及其处理
导读:
刘某是上海某大型国有公司职工,2007年2月,其与公司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2007年3月,刘某与朋友外出办事,向公司请假7天,18天后回公司上班。公司办公室认为,刘某超过假期11天,属无故旷工,根据本公司规章制度,无故旷工满10天应予除名,对旷工职工处以标准工资15%的罚款,报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正式作出除名及罚款决定。
刘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裁决:1撤销该公司作出的除名决定;2维持对该职工进行罚款的决定;3刘某被除名后到仲裁裁决生效期间,公司应补发刘某的工资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还建议当地劳动保障局,对该厂制定的规章进行监督检查。劳动保障局监察部门随即对该厂进行检查,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纠正关于职工旷工满10日即予除名的规定。
律师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所以,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自身情况制定规章制度,规范日常工作秩序和职工奖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则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制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不仅无效,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还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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