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质爆竹炸伤眼卖炮人赔偿4万多
导读:
□记者杜文育通讯员葛现军
本报许昌讯燃放雷子炮时眼被炸伤,销售炮的烟酒店该不该赔偿?昨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于产品质量不合格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小李是许昌县某村村民,2007年腊月二十六中午,小李在邻村小罗开办的烟酒店购买了一捆(19个)爆竹(雷子炮)。2007年腊月三十傍晚,小李吃过年夜饭后,随手拿了几个雷子炮到家门口燃放,当其将第二个雷子炮点燃扔出后,不慎被雷子炮炸伤了右眼。
受伤后,小李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治疗,支付医疗费近4000元。2008年3月份,经许昌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涉案爆竹进行检验,认定涉案爆竹为不合格产品。2008年6月份,经司法技术鉴定,小李伤残等级已构成六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小罗销售不合格的爆竹造成小李右眼受伤,且不能指明不合格爆竹的生产者及供货者,故应对小李所受伤害承担责任。
法庭还认为,燃放爆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小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采取正确的燃放方式,却未采取正确的燃放方法,对自己造成伤害,故应适当承担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小罗赔偿小李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41974.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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