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动干戈相殴成讼互赔偿
导读:
邻里之间互谅互让、和睦互助是中华民族推崇的传统美德,更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德规范。但龙州县的阿权和阿强却因邻里琐事,互殴成讼,最终两败俱伤。
龙州县上金乡的阿强和阿权系邻里,2008年11月18日,阿权对旧猪舍进行维修,打算用于放置杂物。阿强知道后,认为阿权的猪舍占用了他的自留地,便到阿权的家门口,与阿权及其家人理论。双方言语不合发生互殴。在扭打过程中,阿权用锄头杆击伤阿强的脸部,阿强也用木棍击中阿权的头部。经法医鉴定,双方的伤势均为轻微伤。阿权、阿强各住院治疗35天和2天,分别损失11434.35元和532.9元。龙州县公安机关对阿强作出了治安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但双方互不相让,就损害赔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阿权遂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阿强向法院提起反诉。
龙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强和阿权双方在互殴中应负同等责任,均应互负50%的民事赔偿责任。阿权应赔偿阿强损失532.9元的50%,即266.45元,阿强应赔偿阿权损失11434.35元的50%,即5717.18元,双方应赔偿的款项相互折抵后,阿强应赔偿阿权5450.73元。遂判决由阿强赔偿阿权经济损失5450.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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