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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事”与“人身保护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5 13:40:57 人浏览

导读:

6月26日,31岁的萧洁拿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根据这份裁定,她丈夫如果再对她施行家庭暴力,将面临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份被称为人身保护令的裁定是浙江省首份反家庭暴力的人身保护裁定。至此,全国已有14份这样的人身保

  6月26日,31岁的萧洁拿到浙江省温州龙湾区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

根据这份裁定,她丈夫如果再对她施行家庭暴力,将面临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份被称为“人身保护令”的裁定是浙江省首份反家庭暴力的人身保护裁定。至此,全国已有14份这样的“人身保护令”,均发自国内9家试点基层法院。(温州首发“人身保护令”反家庭暴力立法时机成熟 来源:中国商报 | 作者:令 泉 2009。7。17)

  浙江首份“人身保护令”的裁定依据是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法律界人士指出,这种动向表明中国阻止家庭暴力理念的重大转变——变事后惩罚为事前保护,这委实让世人感到欣慰与高兴。

  翻阅古代历史,不难发现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一贯讲究“修齐治平”的道理,正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在这种儒家思想笼括下,以个人为中心(起点),家庭、国家、社会就仿佛三个同心圆,家庭处于最里面,其次为国家和“天下”。 在古代历朝历代,无论是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以“忠孝”言之,当时人们的普遍看法是:在家为孝子贤孙,立朝便是善士忠臣。唐朝武则天就认为:“既能孝于家,必能忠于国。”因此,孝顺与否,不仅关系到一个家庭、家族的安宁,也潜在地影响到国家的稳定。

  根据“出乎礼,则入乎刑”的逻辑,对于不孝之言行,必为国家法律所不容。早在南北朝时期,就出现了“不孝”入于“十恶”重罪的立法要求,这在《北齐律》和隋朝《开皇律》中逐渐成型,《唐律》在继承前代立法成果的同时,在《唐律?名例律》“十恶不赦”的重罪中,“不孝”名列第七。又罗列“不孝”为以下情形:“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除“恶逆”罪之外,“不孝”罪是侵犯家庭成员犯罪中最为严重的一种。

  以上“忠孝”之说主要是针对男性而言,相对女性而言,“三从四德”,作为中国人的仪礼规范,在中国历史上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仪礼?丧服》:“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所谓“四德”,《诗?周南?葛覃》:“言告师氏,言告言归。”毛传:“师,女师也。古者女师,教以妇德、妇言、妇容、妇功。”清,陈奂传疏谓《礼记?昏义篇》以及《周礼?九嫔》皆以妇德、妇言、妇容、妇功为女子四德。

  中国古代统治者坚持“礼法并用”的原则,即所谓的“九刑是设,为四海之堤防;五礼爰陈,信兆庶之纲纪”,礼、法二者共为人们生活之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讲,家庭暴力因没有列入“忠孝”之说、“三从四德”的仪礼规范中去,而被历代封建时代统治者所忽视。

  人类社会发展至今,我们唯一的家庭栖身之处———温暖、关爱、和谐的气候变得越来越暖,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应该说,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应该说,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温馨和睦的空间变暖人人有责,“代代有责”、“国国有责”。

  众所周知,联合国在《清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指出,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世界范围内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大多数施暴者是她的家庭成员。在我国长期以来,因“清官难断家务事”、“宁扯十座庙,不破一桩婚”,甚至于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个人隐私,与别人无关等陈旧观念一直占据为数不少人的大脑,从而造成家庭暴力越演越烈。目前,家庭暴力在我国已成为一个颇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根据全国妇联调查,在2亿7000万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然这些数字远不及西方国家,比如美国,有80%的已婚妇女遭受丈夫施暴。但是,统计数字表明,近年来,在2亿7000万个中国家庭中,大约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

  无疑,要治标治本,就得先从“礼法并用”入开始。

  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并且规定相应罚则;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加入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及“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新《婚姻法》还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遗憾的是现有的法律因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太狭窄如在有关的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中只是规定“家庭暴力”主要限制在“以殴打、捆绑、残害等方式‘造成’身体残害”的部分,忽略了其他精神暴力、经济控制、威胁恐吓等行为;法律的有关规定虽然规定了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在反家庭暴力的职责,但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尽管新婚姻法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由于家庭暴力隐私性的特点,受害人如果没有相应的司法程序保障,很难真正获得赔偿。从而导致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值得欣慰的是新《婚姻法》修改后,首次把家庭暴力列入法律范围。

  法律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浙江首份“人身保护令”,正是公权力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出现了重大突破。它表明夫妻之间的对立已经转移到和国家法律的对立,已不仅仅是家务事,“清官能断家务事”已成为现实。

[page]  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源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很难一蹴而就。

  面对社会和谐痼疾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必要的时候,可以联系公安机关、妇联等相关部门请求协调解决。或者通过个人起诉、法院立案,由法院根据起诉人的伤情和意愿决定是否进行法医鉴定,进而审理宣判;对于被暴力侵犯伤情严重的受害者而言,可到公安局报案,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以上者,由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

  当然,“家务事”除“人身保护令”约束外,还应多错并举予以根治如家庭成员都要多接受心理素质教育,平时注意保持心理健康,加强心理调节能力,尤其是加强社会责任感和家庭责任感,心胸宽广一些,始终保持平常心和乐观的态度。总之,今天的世界,法律并非是万能的,但是制造家庭暴力起万万不能的。愿我们永远记住11月25日联合国确定的“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我们期望争取“家务事”不再靠“人身保护令”就能化解或彻底消灭的日子尽快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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