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例精神损害赔偿案变通为残疾人补偿金
导读:
精神损害赔偿,又叫精神损失费、精神抚慰金,这在今天几乎是个普通人都可以张口就来的法律概念。
在大量的民事案件中,许多被侵权的当事人都能主动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主张。可是,你知道“精神损害赔偿”这个概念第一次出现在起诉书和判决书中是什么时候吗?是什么样的一个案件促进了这个概念的诞生?CCTV-12《大家看法》“十一”特别节目——《穿越时空的对话》带您回到14年前,带您了解我国首例精神损害赔偿案的来龙去脉。
缘起:花季少女惨遭毁容
1995年3月8日,北京女孩贾某和家人在一家餐厅吃火锅。正当大家举杯庆祝的时候,火锅下面燃烧着的卡式炉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发生了爆炸。当时的一幕在贾某父亲的脑海里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象:“头发都着了,身上的毛衣也都起火了。”突如其来的意外把在场的所有人都吓呆了,直到贾某的母亲听见女儿的呼救声,才从恶梦中醒来。
贾某在第一时间被送进了医院。经过抢救,她虽然脱离了生命危险,但脸和手都严重烧伤,留下了无法弥补的伤痕。贾某当年的班主任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个细节:出事后的贾某跟一般的健康人不一样,她特别害怕阳光照射,所以不论什么天气,她都要捂着口罩、戴着大草帽来上学,如果不这样的话,她身上被烧伤的部分就很容易长出皮肤癌。
事后经有关部门认定,正是因为卡式炉质量不合格,里面的燃料丁烷浓度严重超标,才导致了爆炸的发生。为了能给女儿讨一个说法,1995年年底,贾某的父亲将春海餐厅和卡式炉的生产厂家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厨房设备用具厂告上了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160余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高达100万元。
争议: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
贾某的这场官司经过媒体报道后,在当时引起了社会强烈的关注。一方面大家都痛心于花季少女的毁容经历,另一方面也惊异于贾某父亲在诉讼中提出的1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因为在我国当时的法律中,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那么,为什么会“异想天开”地提出这样的诉求?案件的代理律师王建平在当年接受媒体采访时是这样解释的:“关于本案的精神赔偿问题,当事人在精神上所受到的损害是永远难以平抑的。在这种情况下,加害人应该承担必要的精神补偿,在这一点上我们是坚持的。”
在案件开庭的过程中,被告方一再辩称,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双方为此针锋相对,互不让步,庭审现场一时间陷入了僵局。
回忆起十几年前的这次庭审,还有一个细节让人记忆深刻,就是100万的赔偿数额究竟如何计算出来的?毕竟在1995年的时候,“万元户”都是比较少见的,因为100万绝对是个天文数字。面对大家的这个疑问,贾某的律师王建平在《大家看法》十一特别节目的录制现场说:“其实当时的计算方法很简单,我就让贾某的父亲把握一个原则,就是你认为多少钱可以使贾某的内心得到抚慰和平衡,你就提多少钱。”最后,贾某的父亲在考虑了教育费用、未来的治疗花费、生活费的多方面因素后,确定了100万元的索赔金额。
变通:残疾人补偿金
在接手审理贾某案件之前,当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工作的陈继平法官就已经开始在关注这个事情了。他认为“贾某精神受到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是较为典型和惨重的,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但是,当100万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真正摆在他的面前时,他也确实感到了“为难”。
14年后,陈继平法官在《大家看法》十一特别节目中再次回忆他当时的情况:在1995年的时候,我国法律关于公民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中根本就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虽然精神损害的事实确实存在,于情于理都应该支持贾某的诉求,但法官是绝对不能生造出一个新的法律概念的,这就是大陆法系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陈法官想到了一个“变通之法”——他在仔细比对了我国的《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后,发现了另外一个概念——残疾人赔偿金。
那么,这个残疾人赔偿金能否涵盖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前提下,陈继平法官是否有勇气突破常规,开创精神损害诉讼的先河?特别是贾某一家提出的100万的赔偿数额,最终能获得多少的赔偿?10月7日晚7:55,CCTV-12《大家看法》“十一”特别节目——《穿越时空的对话》将带您回到14年前,重温这个经典的案例。
意义:人格权司法保护的里程碑
自贾某案件后,全国陆续出现了类似的判例。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门就精神损害赔偿保护人格权的整体的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被业界称作是“中国人格权司法保护的第二个里程碑”。(第一个里程碑是《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
“司法解释”实施8年来,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概念已经“深入人心”。家庭装修不环保,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照相馆洗坏了老照片,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两口子离婚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赔偿数额究竟应该是多少?仍然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
说到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李明义法官在接受《大家看法》主持人张绍刚采访时说:司法实践中,确实可以看到有些当事人提出巨额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但在实际判决的时候,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数额都会比较低。这是因为“司法解释”在这方面并没有明确规定标准,说哪一类的精神损害赔偿具体要赔偿多少,它只是规定了若干衡量损失额度的原则性规定,比如受害人的年龄大小,是花季少女还是老人,比如加害人的手段是否恶劣等等。这些原则性规定是要结合案件发生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当地居民的生活收入水平等多种因素考虑。
李法官还说:法律之所以不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做明确规定,也是由于这项赔偿的社会功能决定的。在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主要起到的是一个安慰的作用,而不是简单地一对一的赔偿。对于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有明确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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