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自称购物摔伤 状告超市索赔
导读:
六旬老人称在超市里购物,被柜台护脚绊倒摔伤。在多次协商无果后,老人将超市告上法庭,索要11万余元人身损害赔偿金。对此,超市方称,老人过了一小时才找到他们反映摔伤的事情,老人是否是在超市里摔伤的很难确认。前日,盘龙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今年60多岁的谢大妈,2007年12月4日早上跟随老伴和邻居,一起到昆明某超市购物。谢大妈称,当时她在称蔬菜时,突然被超市里的柜台护脚绊倒,导致她右侧股骨颈骨折。随后,她便到医院做了手术。此次受伤她住了25天院,出院后,经法医鉴定,其伤情已构成9级伤残。
谢大妈认为,她到超市购物,超市就应当对她的安全负责,此次受伤是因为超市的部分设施不合理,安全措施不到位才导致的。她不仅花了医药费,而且还承受了身体的疼痛和思想压力。事发后,谢大妈多次找到超市方讨说法,但一直没有得到一个圆满的答复。2008年11月份,谢大妈一纸诉状把超市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共计11万余元。
就此,该超市所属公司公共事务部一位姓明的负责人表示,当时,谢大妈在一小时后才找到他们,称自己在超市里被摔伤,他们无法确认谢大妈是否是在超市里摔伤的。虽然超市里有视频监控器,但主要监控超市的安全设备,谢大妈所称摔伤的地方监控不了。这位负责人还说,在谢大妈称自己被摔伤时,从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超市方立即将谢大妈送到昆明市延安医院进行治疗,并支付了5000元的医疗费用。针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该负责人表示,他们应承担的部分他们会全力承担,不该承担的他们将保留反诉的权利。盘龙区法院当庭未作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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