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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撞未发生 出事仍需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5 12:53:12 人浏览

导读:

本报讯摩托车司机避让在其前方行驶的三轮车时,由于车速较快引起自翻,致司机自身受伤。在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中,事发时摩托车和三轮车两车尚且相距1米多,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的碰撞,所以三轮车车主是否需要承担事故责任成为一个焦点。日前,该案由宁国市法院审结,三

  本报讯摩托车司机避让在其前方行驶的三轮车时,由于车速较快引起自翻,致司机自身受伤。在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中,事发时摩托车和三轮车两车尚且相距1米多,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的碰撞,所以三轮车车主是否需要承担事故责任成为一个焦点。日前,该案由宁国市法院审结,三轮车司机被判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去年7月12日,华某驾驶摩托车在避让道路前方右侧便道驶出的由张某驾驶的三轮车时,因车速较快发生自翻,致自身受伤。事故发生时,两车相距约1米,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和华某对本起事故负同等责任。华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另据调查,肇事三轮车系张某从章某处购买,未办理过户登记,也未办理相关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后,因几方当事人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华某遂提起诉讼,将张某及章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事故发生时,张某应让直行的华某先行,而张某未予让先,故张某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同时华某车速较快,且采取避险措施不力,以致车辆自翻,其本人也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恰当的。而章某将三轮车转让给张某,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该车辆只能按挂户关系处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需由新、老车主(即登记车主和实际车主)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大小对受害人损失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因该三轮车未办理相关保险,根据有关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各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机动车一方或各方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在其应当投保的责任限额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事故责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事故责任的,按照各自事故责任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法院综合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张某、章某在其应当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5万元)赔偿华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39798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8000元)赔偿华某医药费等8000元。另张某、章某还需赔偿华某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损失的一半计8820元。 凤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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