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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管货物 丢失也得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5 12:51:32 人浏览

导读:

高某和姜某一直是很要好的朋友。2007年11月12日,高某购进了一批货物,需找地点存放。同年11月25日,她找到朋友姜某,欲将此批货物存放在姜某租用的库房内,存放期限为1个月,存放费用待此批货物售出后再说。鉴于朋友感情姜某同意了,随后高某主动向姜某要了库房的钥匙

 高某和姜某一直是很要好的朋友。2007年11月12日,高某购进了一批货物,需找地点存放。同年11月25日,她找到朋友姜某,欲将此批货物存放在姜某租用的库房内,存放期限为1个月,存放费用待此批货物售出后再说。鉴于朋友感情姜某同意了,随后高某主动向姜某要了库房的钥匙。从此,这个库房中就存放了两家的货物。

  但不想姜某因拖欠某公司货款无现金偿还,便想到用库房里的存货抵债。2007年12月13日,该公司雇用三轮车到姜某的库房,将库房存放的货物进行搬运,而姜某的雇员此时也在现场。直到搬运结束,至始至终也无人告知,这其中还有高某的货物。事后许久,某公司才得知他们搬错了货物。

  而此时发现自己货物“丢失”的高女士却难了心,眼见这批价值5.4万元的货没了踪影,但又不知该找谁赔偿。朋友姜某说:“某公司错把你的货当成我的货,以物抵债拉走了,你应该找那家公司要回货物。”而该公司则认为:“这是姜某与高某共同设下的圈套,以此来躲避债务。不同意退还货物,损失应由姜某承担。”无奈之下,高某将该公司和朋友姜某起诉到了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

  本案中高某借用库房的目的是特定货物的存放,而并非是取得该库房空间的使用权。从实际情况看,高某手中虽然持有库房钥匙,但对于库房并未取得实际使用权。另外姜某的雇员平时负责看管库房,并且事发时也在现场。综上,本案中高某与姜某之间是一种保管合同关系,对货物丢失,保管人应负赔偿责任。因此,姜某应赔偿高某损失5.4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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