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以下索伤残赔偿 按20年计
导读:
孩子被同学打伤 鉴定为九级伤残 无法调解诉至法院———
案情回放
袁某与李某是同班同学。2006年6月的一天,两人在课间玩耍时,袁某将李某的手臂打伤。
经鉴定,李某的伤情为九级伤残。李某于2007年3月将袁某告上法庭,让其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等共3000余元。
袁某的监护人表示愿意按照李某的赔偿请求进行赔偿,可是李某表示要追加诉讼请求,要求袁某按法律规定赔偿自己的伤残赔偿金。因不了解相关法律,李某无法提出具体赔偿数额。
法官说法
东城法院李劲法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具体方式为:伤残等级按由重到轻分为一至十级,赔偿比例为: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一级为100%、二级为90%、三级为80%,依此类推并按上述规定的年限进行赔偿。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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