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结一起“好意搭乘”损害赔偿案
导读:
免费搭乘朋友的车子外出办事,这本是一件愉快的事情,没想到乐极生悲,行驶途中突发车祸命丧黄泉。作为朋友,车主对这一不幸事件表示惋惜和悲痛,但死者的家人却坚持要其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车主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呢?2007年6月13日,我市法院审结了市首例因好意搭乘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在法院的调解下,死者家属和车主达成和解协议,由车主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包某与卢某是好朋友。包某自己做生意,经常要往杭州、上海等地跑业务。而卢某经营着一家物流公司,几乎每天都会往长三角一带发货。所以,包某经常会搭乘卢某的顺风车,不过是免费的。对此,包某与卢某都没觉得有什么不妥,既然大家是朋友,这点事情是应该的。2006年10月26日,包某又有事要去上海,刚好这天晚上卢某要往上海发货,于是包某便搭乘了这辆车。车子上路后,一切正常,进入深夜,包某便昏昏沉沉睡去。次日凌晨3时许,当车子行驶至嘉兴境内时,不幸的事情发生了,车子与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尾随碰撞,之后又碰刮到朱某的车子。沉睡中的包某遭受重伤并陷入深度昏迷,王某也遭受不同程度的创伤,事后包某经抢救无效于三日后即10月30日死亡。包某的家人闻讯后悲痛不已,要求事故责任人赔偿。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是由于王某疲劳驾驶所致,王某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考虑到王某只是卢某手下的司机,并没多少钱,而卢某作为王某的雇主,理应对王某的侵权行为负责。于是,包某的家人找到卢某,要求其承担包某死亡的全部责任。卢某对此显然不能接受,认为自己出于好意才让包某乘坐自己的车,而且是免费的,这出了事怎么能找自己呢?双方争执不下,2006年12月22日,包某的家人将卢某、王某一并告到我市法院,要求其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在内共计185986元赔偿款。
法院受理后认为,包某经卢某同意而免费搭乘卢某的车子前往上海,这一行为构成了法律上的“好意搭乘”,即“搭顺风车”。“好意搭乘”引发事故的责任划分和相关赔偿问题,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有一点很明确,即“好意搭乘”与一般的买票坐车不同:在买票坐车的情形下,乘车人付钱买票后,承运方就有了安全运送义务,如果乘车途中发生事故,承运方就有赔偿责任。而本案中,承运方在法律上虽然也负有安全运输的法定义务,但是由于搭乘人没有向承运方支付费用,这就与一般的乘车不同,在这种情况下由承运方负完全赔偿责任显然不公平。作为本案搭顺风车的包某,应自担部分风险,承担一定的事故责任。相应地,承运方的赔偿责任应当得到适当减轻。为了保证双方矛盾能够彻底得到化解,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劝说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卢某赔偿包某家属156000元。2007年6月13日,包某家属撤回起诉。[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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