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不能"同命不同价"
导读:
广西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遭受人身损害的农民工梁某获得了和城市居民同等的赔偿待遇。专家指出,类似的判决体现了社会公平,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但目前在适用法律上可能存在问题。
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一位法律界人士称,同一起车祸中,一个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将大约是农村居民的3倍。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上述判例在破除城乡差别问题上迈出积极一步,然而,却陷入适用法律错误的怪圈。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乡户口二元化管理,农民在就业、入学、医疗、养老等待遇方面与城市居民有一定的差距,大量农民工进城后做着最苦最累的活,为城市建设作出巨大贡献,却只能游离在城市的边缘,无法真正享受到市民的待遇。显然,区分“城里人”与“乡下人”的不同死亡赔偿金标准,就是建立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严格的城乡户籍管理政策基础上的。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特别是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我国各地正在逐步取消城乡差别,同时,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城乡间人员流动加快,“城里人”与“乡下人”的界限早已模糊,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沿用城镇与农村不同标准来确定死亡赔偿金,不仅违背人人平等的基本法治精神,而且与时代的发展要求不相符。
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尽早修改有关法律,让这种“同命不同价”的规定能尽快“寿终正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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