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新《指导意见》统一执法力度
导读:
经过半年多的反复论证修改,昨日,市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新鲜出炉。11月1日起,这套完整的规范性文件将在全市法院系统施行。
据高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道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因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增多。2004年5月到今年7月31日,我市法院系统共受理一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6498件,诉讼标的总金额达到2.4亿余元。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加之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又不够明确,各级法院在对赔偿责任分配、赔偿主体的认定等问题上存在分歧,作出了不同的判决,影响了辖区裁判的统一性。
为统一执法尺度,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市高院在今年初就开始了《意见》起草工作,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群众通过来信、网络留言等形式提出了大量具有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根据各方反馈信息,市高院组织专家对条文进行反复论证修改,历经20多次易稿后,目前,《意见》经市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据了解,《意见》共有40条,包含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责任的分配、赔偿金额的确定、赔偿协议、程序性事项等五方面内容。而受到群众广泛关注的如机动车挂靠单位是否承担车祸责任、城乡赔偿差距、“私了”的法律效力等热点问题,在《意见》中也有详细的解释和说明。
市高院有关负责人称,随着11月1日《意见》的正式施行,将有利于我市正常交通秩序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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