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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的情形包括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7 18:23:55 人浏览

导读:

因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受害人可申请刑事赔偿。那么刑事赔偿的情形包括哪些呢,谁能申请刑事赔偿?下面由...

  因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受害人可申请刑事赔偿。那么刑事赔偿的情形包括哪些呢,谁能申请刑事赔偿?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刑事赔偿的情形包括哪些

  1、属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情形

  (1)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2)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4)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5)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6)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2、属于侵犯财产权,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情形

  (1)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财产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经审查属实的;

  (2)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4)未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过两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5)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6)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7)对生效裁决没有处理的财产或者对该财产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

  3、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刑事赔偿范围。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二、刑事赔偿的申请人

  1、受害的公民有权要求赔偿。

  2、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人作为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效力及于全体。赔偿请求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部分赔偿请求人非经全体同意,申请撤回或者放弃赔偿请求,效力不及于未明确表示撤回申请或者放弃赔偿请求的其他赔偿请求人。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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