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身体权行为的主要方式
导读:
归纳起来,侵害身体权行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非法搜查公民身体。非法搜查身体,是指无权搜查或者有权搜查的机关或个人违反法律程序,擅自对公民身体进行搜查的行为。依法搜查,是职务授权行为,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不构成侵害身体权。目前在实务中,往往对非法搜查公民身体作为侵害名誉权案件处理,也有的认为是侵害一般人格权。实际上这种行为侵害的客体不是名誉权,因为非法搜查并不影响到公民的社会评价,损害的是公民的名誉感,但名誉感并不是名誉权的客体。这种行为侵害的是身体权,但同时也侵害了公民一般人格权客体的人格尊严,属于一个行为侵害了两种客体,但其基本特征仍是侵害身体权。
2 非法侵扰公民身体。非法侵扰公民身体,是指行为人对公民的身体,以外力进行非法干扰,是对公民维护自己身体安全以及支配权的侵害。这种行为往往有威胁、恐吓的内容,但并未对身体造成实际伤害。例如,面唾他人,当头浇污水等等。在实际生活中,有些非法侵扰公民身体的行为,同时也侵害了受害人的名誉,这时要仔细探究该行为的基本特征。如基本特征是侵害身体权,按侵害身体权处理,对名誉的侵害作为一个加重情节;如基本特征是侵害名誉权,则按侵害名誉权处理。
3 对身体组织之不疼痛的破坏。法律保护公民身体不受破坏,不受侵害。任何人侵害他人身体,使其身体组织遭受破坏,都是违法行为。一般认为,对身体组织的破坏,只要不造成严重的痛楚,且不破坏身体组织功能的完善,不认为是对健康权的侵害,而认其为对身体权的侵害。根据这种标准,构成对身体侵害的行为,一般应是针对人体没有痛觉神经的身体组织而实施的行为,例如对头发、眉毛、体毛、指甲、趾甲等的侵害行为。另外,对有痛觉神经的身体组织进行破坏,只要不是造成严重的痛楚、不破坏健康,也认作是对身体权的侵害。例如,没有碰到牙神经的牙齿损伤,强行抽取他人适量的血液等等,也是对身体权的侵害。对于固定于身体成为组成部分而能自由卸取的人工装置部分,如使假牙、假肢造成损害的,应认为是对身体组织的不疼痛破坏,为侵害身体权行为。
4 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殴打既是侵害身体权的行为,也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对这两种行为的区分,应以后果加以区别,其标准就是看是否破坏身体组织功能的完善。在实务中就是看行为是否造成伤害。我国目前实行重伤鉴定标准、轻伤鉴定标准和轻微伤鉴定标准。轻伤标准对于确定殴打行为的刑民界限是重要标准,不够轻伤标准的殴打应以侵害身体权、健康权来处理。而后两种行为性质区分标准,就是看是否构成轻微伤,构成轻微伤的,作为侵害健康权处理,不构成轻微伤的,作为侵害身体权处理。
5 因违反义务之不作为所生之侵害身体。
6 不当之外科手术侵害身体。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在我们的生活实践中,如果一个行为侵害有关当事人的权益,我们必须要采取有关的措施保护。那么,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包括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
当我们的身体权利受到侵害之后,我们一定不能任由他人肆意侵害,一定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好自身权益。那么,侵害身体权有什么法律责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
故意伤害罪是我国刑法中的法定罪名,其主要表现是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受害人身体受损害程度是影响犯罪嫌疑人量刑标准的重要因素。那么身体损伤量刑标准是多少呢?接下来就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