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有人身保险合同的人身伤害赔偿?
导读: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应根据约定,在被保险人因保单载明的意外事故、灾难及衰老等原因而发生死亡、疾病、伤残、丧失工作能力等情形时给付一定的保险金额,即人身保险赔偿。在侵害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案件中,如果受害人在受伤害前与保险公司订有人身保险合同,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和人身保险赔偿两种关系上,既要保障投保人和保险部门保险合同的正常履行,又要保护受害人请求加害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正当权利。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难以用货币衡量的人的身体和生命,人身保障的保险金额不像财产保险那样能以保险标的的客观价值为根据,而是依被保险人对保险的需求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来加以确定的,是一种定额保险。相应的,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就不像财产保险的保险人那样,在作为保险指向的第三人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具有代位求偿权,即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即订有人身保险合同的人身伤害受害人,或其遗属,在依法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后,仍得请求作为侵权人的第三人给予人身损害赔偿。两种赔偿关系并行不悖。我国运输领域还专门就此作了明确规定。例如在航空客运和铁路客运领域,旅客伤亡依法获取限额的赔偿费后,不影响旅客根据其自行投保的航空运输人身意外伤害险和按照国家有关铁路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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