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而造成他人损害,是否负赔偿责任
导读:
紧急避险是公民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如为避免沉船而抛弃货物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按以下办法处理。如果险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人引起的,应由造成险情发生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采取措施没有不当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公民实施自救的正当合法行为。依据《民法通则》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 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因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的,所以,其必要限度与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不同。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因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应小于保全的利益,如为了保全生命而牺牲财产利益,为保全更大的财产利益而牺牲较小的财产利益等;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因防卫给侵害者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所可能造成的损害大致相当。
责任编辑: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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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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