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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喝酒猝死11位同饮者竟无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8 08:40:35 人浏览

导读:

(责任编辑:王小丹)

  王某与刘某等11人欢聚一起喝酒,谁知第二天王某突发身亡,王某的亲属将认为刘某等11人应负全责,遂把刘某等11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1人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2万余元。到底最后的结果怎么样?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

  一、案情

  王某的亲属称,王某与刘某等11人均属某水电站员工。2016年11月7日19时许,刘某等6人在宿舍开始喝酒,而后邀请王某参与喝酒。21时许,王某又被邀请到陈东等5人的酒局喝酒。24时许,醉酒的王某被送至5楼职工宿舍休息。

  次日早上8时,单位工作人员发现王某身体出现异常后,立即将王某送往医院救治,经医生检查发现王某已死亡。

  二、法院经审理结果

  1、王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在聚会喝酒过程中,不能理性控制饮酒,导致过量饮酒而发生死亡的悲剧。

  2、聚会过程中,饮酒者与王某之间仅仅是情谊关系,彼此之间没有法律关系,且在饮酒过程中,并无证据证明同饮者对其恶意灌酒,导致受害人陷入危险境地,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

  3、在王某醉酒后,其他饮酒人将其安全送到宿舍休息,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此外,王某死亡后,家属始终未对其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没有证据显示王某的死亡与刘某等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综合以上,法院依法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三、以案释法

  宴请与接受宴请在社会交往中普遍存在,如果社会交往中,相互之间无论关系如何,只要一起端起酒杯喝酒,不特定的相互人之间就有了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这显然有悖社会常识,也违背了《侵权责任法》责任自负的精神。

  在该案中如果单纯地认定共饮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将会导致认定自然人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泛化,其判决结果必将与社会的正常交往活动相抵触。

  四、聚会喝酒4种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行为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朋友聚会把酒言欢,是一场开开心心的聚会,却演变成悲剧。此时此刻怀着一个同情心的我们应该以此为鉴,不要再让这样的悲剧发生。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提供的,如果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前来咨询。

  (来源:兰州晚报)

(责任编辑:王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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