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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綦江彩虹桥垮塌案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几个问题的法理评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8 00:43:36 人浏览

导读:

【内容提要】文章对綦江彩虹桥垮塌案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城乡有别赔偿原则进行了评析,认为,民法通则552条规定有很大的局限性,事实上立法部门一直都在为弥补这一缺隐而努力。綦江彩虹桥赔偿案应属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在具体的赔偿计算上应选择对受害人最有利的法律规定确

  【内容提要】文章对綦江彩虹桥垮塌案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城乡有别”赔偿原则进行了评析,认为,民法通则552条规定有很大的局限性,事实上立法部门一直都在为弥补这一缺隐而努力。綦江彩虹桥赔偿案应属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在具体的赔偿计算上应选择对受害人最有利的法律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在同一个事故死亡的受害人民事赔偿数额上搞“城乡差别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同时,对死亡儿童的赔偿减半的做法是违法的。

  【关键词】城乡差别赔偿儿童赔偿减半国家赔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据报载,关于綦江彩虹桥垮塌案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有关部门已经做出了决定。在这个决定中,涉及到侵权行为法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几个重大问题,尤其是所谓的“城乡差别赔偿”法,更是值得研究。

  一、重庆綦江彩虹桥惨案的死难者赔付工作的实际情况

  据介绍,到去年底,重庆綦江彩虹桥惨案的死难者赔付工作已全部结束。除2.2万元的精神慰藉费每个死者相同之外,死亡补偿费按城镇户口、农村户口分了两个档次:城镇死难者每人4.845万元,农村死难者每人2.2万元,死难儿童分别减半。

  在彩虹桥事故的40名死者中,农民占了很大一部分,他们的家属对此赔付方案提出质疑:一样的伤害遇难,补偿为啥两样?也有的人认为,死难的儿童赔偿减半的做法是合理的吗?

  对于这些疑问,今年1月4日,负责具体赔付工作的有关人士解释说,他们的做法是按国家政策办的。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赔偿金是给死者家属的,应按不同生活费标准区分。《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伤亡赔偿费按照本市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上一年人均生活费给予,其中死亡补偿费一次性补偿10年的生活费”。至于儿童赔偿减半的做法,则没有说出实质的根据。綦江县权威部门认为自己的“城乡差额赔偿”合法、有据。

  对于綦江彩虹桥惨案受害人赔付采用不同的标准的做法,由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这种做法是正确的,有的认为是不正确的,理由各不相同。

  有人认为,赔偿应以受害者的实际损失为据。损害赔偿的原则是“以受害人所受实际损失为依据”。假使两个受害人受损情况完全一样,但一个是城里人,一个是农民,则确实可能赔得不一样。因为不同身份的人由同一损害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相同,但是所造成的损失并不相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种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有别”的赔偿原则严重违背了我国的法律精神,《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差额赔偿”条款明显与《宪法》规定的原则相抵触,因为《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按照现在的做法,城里人的人格就是完整的人格,农民就只具有二分之一的人格,而儿童就只具有四分之一的人格了。这种歧视性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导致这种做法的原因之一,是目前我国几乎没有民事赔偿领域涉及量化的法律条款。《民法通则》只规定赔偿原则,至于伤残、死亡应赔多少钱,法院和政府根本无法可循,只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于这些不同的意见应当进行怎样的分析,本文作如下说明。

  二、对这类案件赔偿的现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布以后,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很快就发现,它的第119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条文规定,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其中最主要的局限,就是赔偿数额过低,尤其是对侵害生命权造成死亡的赔偿标准。因为这个条文规定,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这种规定,侵权行为造成一个人死亡,只能赔偿千元左右,就是加上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赔偿数额仍然不会多。这远远不能解决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赔偿问题。更为严重的是,在这类赔偿中,如果造成重伤残疾的,赔偿数额远远超过造成死亡的赔偿,因而形成了致人重伤不如致人死亡更“合算”的说法,既对社会的安全形成前在危险,也形成了生命权轻于健康权的舆论。

  在这以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一直为解决这个问题而在努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为解决这个问题做出的第一个努力,对于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赔偿标准有了很大提高。这一规定虽然是仅就交通事故做出的,但是由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人身伤害的赔偿没有做出过明确规定,因此这种规定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之后,国家制定了《国家赔偿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对相关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做出了规定,其中《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标准有了很大的提高。例如,关于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问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应当赔偿死亡补偿费,计算的方法是赔偿事故发生地的10年的平均生活费;《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是按照国家上一年的人平均工资,赔偿20年。这两个赔偿数额计算方法是有很大差别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规定了与《国家赔偿法》相同的赔偿项目,但是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

  今年1月10日公布、1月2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触电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解释,对于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具有更为有价值的参考依据。该司法解释第4条第(八)项规定的是死亡补偿费,内容是:“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20年。对7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10年。”当然,这一规定生效的时候,綦江彩虹桥赔偿案已经理赔结束,不能使用这个规定,但是最高法院对这个问题的司法解释,却给我们研究问题提供了依据。

  三、綦江彩虹桥赔偿案应当适用哪个标准赔偿

  綦江彩虹桥赔偿案究竟应当适用哪个赔偿标准,问题的关键在于,《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在前文所说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国家赔偿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制定了具体的标准,但是这些又都是适用于特定领域的赔偿法律,一个是交通事故赔偿,一个是国家赔偿,一个是消费领域赔偿。綦江彩虹桥赔偿案确定赔偿数额,必须参照其中一个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一)案件的性质究竟应当怎样确定

  綦江彩虹桥垮塌案的赔偿不是交通事故赔偿,也不是消费领域的赔偿,而是一个建筑物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了人身损害的赔偿。这种赔偿,按照国外的通常立法,是属于国家赔偿,即国有公共设施设置及管理欠缺致害的行政赔偿责任

  在国外的立法中,《国家赔偿法》都规定三种赔偿属于国家赔偿,这就是,一种是行政侵权赔偿,一种是冤狱赔偿,第三种就是这种国有公共设施设置及管理欠缺致害的行政赔偿。1799年,法国法律规定国家行政部门应对公共建筑工程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这只是这种国家赔偿制度的雏形。日本制定《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因道路、河川或其他公共营造物之设置或管理有瑕疵,致使他人受损害时,国家或公共团体对此应负赔偿责任。”此后,韩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在同类法律中,都做了相似的规定。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没有采纳这种立法例,只规定前两种赔偿,没有规定后一种赔偿。因此,这种赔偿应当适用何种法律,就成了一个问题。在理论上,仍然是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应当将这种赔偿纳入《民法通则》第126条的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之中,因为这种国家赔偿制度本来就是从民法的物件致害他人的赔偿责任中分离出来的,既然不承认它是一种国家赔偿责任,那就应当让它回归原位。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因为这种人身损害赔偿本来就是国家赔偿制度,虽然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法理上是清楚的。

  对于这种案件额的赔偿,如果采纳第二种意见适用《国家赔偿法》,就没有歧义了,但是这种观点并不占主流,通说是采纳第一种意见。适用《民法通则》,则由于没有具体的赔偿计算办法,因此,可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或者《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计算办法。这是司法实务界的主流观点,也是多数法院采用的办法。我的意见是后者,对这种案件应当定性为物件致害责任,即《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

  (二)具体的赔偿计算问题綦江彩虹桥赔偿案究竟应当采用那种办法计算赔偿数额,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为各种赔偿的标准不同,计算的赔偿数额也是不同的。

  对于这个问题,我的意见有两个选择:

  首先,最好是选择参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计算办法。有两点理由:一是,这种案件本来就是国家赔偿的性质,多数国家在这个问题的赔偿上都是这样办的,参照这样的做法,是有充分的根据的。綦江县在赔偿中也是由国家机关处理,由国家出钱赔偿。这正说明了这种事故赔偿是《国家赔偿法》调整的范围,适用这部法律赔偿是正确的。二是,在处理侵权赔偿案件中,如果有几种不同的法律规定可以选择的话,应当选择对受害人最有利的法律规定确定赔偿数额,因为受害人是权利人,也是弱者,国家有责任保护他们的权利和利益。其次,也可以选择《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赔偿数额,因为毕竟我国对这种赔偿没有规定为国家赔偿性质,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也是符合情理和逻辑的。

  四、在赔偿问题上究竟有没有“城乡差别赔偿”的问题

  在侵权行为法看来,“城乡差别赔偿”是一个荒谬的提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宪法原则。这种平等,最重要的是要体现人格的平等。在民法上,任何自然人都是平等的主体,人格一律平等,不能有任何差异。因为任何将自然人划分为不同人格的做法,都是对民事主体的歧视,都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当然更违背宪法的原则。正因为如此,对在同一个事故中死亡的受害人,在赔偿数额问题上搞城乡差别,无论谁都会不同意的。

  应当分析确定这种赔偿方法的根据。

  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赔偿金是给死者家属的,应按不同生活费标准区分。《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伤亡赔偿费按照本市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上一年人均生活费给予,其中死亡补偿费一次性补偿10年的生活费”。分析认为,从重庆市的这一规定看,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赔偿,有所差别。但是应当注意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8)项规定赔偿10.年的平均生活费,其标准是“交通事故发生地”,而不是死者或者死者家属居住地。因此,无论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在同一个事故中丧生,“事故发生地”一定是同一地。这就是说,确定本案的事故发生地,应当以綦江彩虹桥的所在地做标准,綦江彩虹桥垮塌事故的发生地,就是綦江彩虹桥的所在地;綦江彩虹桥处在城镇,就应当按照城镇的赔偿标准计算,綦江彩虹桥在农村,就应当按照农村的标准赔偿。既然比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都应当按照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计算死亡补偿费,綦江彩虹桥坐落在城镇,事故就是发生在城镇,那么就应当按照城镇的标准赔偿。绝不能对受害人搞两个标准,借此体现“城乡差别”!说到底,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城乡差别”,就是对农民的人格歧视!

  可见,所谓“城乡差别赔偿”是完全没有法律根据的,虽然援引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但却是违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精神的。

  五、死亡儿童的赔偿要不要减半问题

  对死亡儿童的人身损害赔偿采用是“死亡儿童减半”的方法,是綦江彩虹桥赔偿案的一个做法。这种赔偿方法在侵权行为法的赔偿上是闻所未闻。

  对于死亡赔偿,究竟赔偿的是什么?按照通行的理论,是赔偿死者由于非正常死亡而没有享受的剩余人生。当然也有赔偿其亲属培育该死者所花费的费用的理论,不过这后一种理论不是主流观点,只是为中国的某些学者所提倡。

  由于对死亡赔偿的理论有所不同,因此,赔偿也就有两种主要的计算死亡赔偿年限的方法。一种是“余命计算法”,即一个人造成死亡时,按照该地区的平均寿命比,还有多少年的“余命”,就是这个人应当享受的人生。他因为事故而死亡,就没有得到这些年的享受,因此,还有多少“余命”,就应当赔偿多少年。另一种是“费用计算法”,就是一个人在世上生活多少年,就应当计算出这些年培养他花费了多少,按照这样的方法来计算赔偿的年限。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使用的是一种综合计算法:首先确定一个固定的赔偿年限,然后,再根据死者年龄的大小,16岁以上的按照标准年限赔偿,不满16岁的,年龄每小1岁就减少赔偿1年,70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但是最低赔偿的标准都是5年,不得少于5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则为赔偿20年平均生活费,未成年受害人不做区别,只是在70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少赔偿10年。其中对未成年受害死者的赔偿不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递减赔偿,应当说是一个重大的进步,其理论上的依据,就是适当地接受了“余命”补偿的理论,摈弃了“损失费用补偿”的落后理论。

  处理綦江彩虹桥赔偿案的死亡儿童的赔偿,既然是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就应当按照这个计算方法赔偿,怎么会出现一个“儿童减半”的赔偿办法呢?况且这个《办法》确定的这个赔偿办法,就是很落后的。

  综上所述,綦江彩虹桥赔偿案的人身损害赔偿,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赔偿金是有道理的尽管赔偿数额较低,也还是可行的,也算是有法律根据;但是,“城乡差别赔偿”和“死亡儿童减半赔偿”的做法,是违背侵权行为法基本原理的,不是所参照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赔偿方法。我们要为因这个事故而死难者的权益保护而呼吁,让他们的亡灵在天国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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