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强制作证第一案昨天在重庆受理
导读:
不作证?把你告上法庭!
重庆今天消息 昨日,重庆市万州区XX村村民何XX来到万州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特殊的民事起诉状:将自己的弟弟、弟媳及万州区第二中医院的肌电图检查医师闫X刚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三人履行作证义务。法院立案庭经过研究,决定予以立案受理。
据悉,以诉讼方式请求法院强制证人作证,在我国还是首例。
亲兄弟反目互殴致伤
据今天《重庆晚报》报道,2000年3月30日,何XX、X平兄弟俩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争执中,弟弟X平将哥哥推下了数米高的堡坎,哥哥则提刀便向弟弟砍去,致使弟弟左手下臂及背部多处受伤。在派出所的协调下,责成哥哥将砍伤的弟弟送往三峡中心医院救治并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事隔4个月,当地派出所突然将哥哥拘留。原来,弟弟在住院期间,与妻子曹地美一道来到万州区第二中医院,找到闫X刚医师作了一份肌电图检查报告。报告称,弟弟系左侧桡神经断裂伤。后来,万州区法医学会对弟弟的伤情作出鉴定,结论为重伤,伤残程度为五级伤残。万州区人民法院根据鉴定报告,判哥哥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赔偿弟弟伤残补偿费、医药费、误工费等共45000元。
弟拒鉴定兄上法庭
在看守所呆了四个多月后,哥哥回了家。过了没多久,弟弟来到当地一家采石场做工。据采石场的工人说,弟弟在石场做的是重体力活,左手、手腕活动自如,根本不像是受过伤的样子。而按照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五级伤残基本上不能参加工作和劳动。
哥哥私下用照相机记录了这一切。2001年8月5日,哥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就在有关方面准备对弟弟的伤情再次进行鉴定时,弟弟突然离家,说是到外地打工。重新鉴定落空,由于缺乏推翻前述鉴定结论的有力证据,二中院驳回了哥哥的再审申请。为让弟弟重新作一次人身损害鉴定,哥哥将弟弟等人告上法庭。
强制作证可不可行
哥哥的代理律师王国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依法作证的义务。由于证人怠于行使甚至是故意不履行该义务,由此给原告造成了实际的诉讼障碍,法院可依法判令其强制作证。
至于此举是否侵犯人身权利,王国认为,依法作证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也是义务,既然是一种义务,那么就隐含了如果证人不履行该义务时,法律就可强制其履行。
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田平安教授认为,此案为我国的司法举证制度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思维模式。目前国外的一些法院,往往以一种法律文书或法律令状的形式要求诉讼以外的第三人或者证人按照法院的要求履行一定的事务,但国内目前还没有发生过类似案件。(陈寒星 余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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