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儿子闯祸 离异父母一起赔
导读:
“儿子判归你的,在外闯祸,你应该独自承担管教不严的责任,赔款与我无关。”在法庭上,尽管吴女士一再辩解自已没有责任,但她的理由显然是苍白无力的。经过法官的说理,最终,吴女士还是认可了南汇法院近日的判决结果:与前夫共同承担起由儿子故意伤人而导致的11万余元巨额赔偿。
儿子伤人闯下祸
吴女士与杨先生原为夫妻,生有一子名叫晓军(化名),今年才17岁。2000年10月,吴女士与杨先生因故离婚。晓军判归杨先生,并随杨先生共同生活。
2003年9月25日,晓军与本村内一理发店的顾客张某发生争吵,后又与前来相劝的郁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对打。在旁人劝拉开后,晓军捡起一块石头扔击郁某,致郁某倒地昏迷。后送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4.3万余元。经鉴定,郁某因外伤致重型闭合性颅脑外伤,构成重伤。
赔偿责任谁来付
晓军于去年4月13日,被闵行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后郁某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情相当于交通事故七级伤残,需休息8个月、护理3个月、营养1个月。郁某认为晓军虽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仍应对其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作为晓军的父母杨先生、吴女士未履行监护职责,应对儿子的侵权行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故请求判令杨先生、吴女士及晓军3人共同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1万余元;准予其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离异父母共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晓军应对郁某的损失负全部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最后法院确定郁某的合理损失为11万余元,由杨先生、吴女士及晓军共同赔偿。至于郁某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可另行起诉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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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杨先生作为晓军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晓军系未成年人,且他故意伤人涉案赔偿金额高达11万余元,因此作为母亲的吴女士也应该担负共同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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