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失误致人残 医院侵权被判赔
导读:
近日,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某医院赔偿原告孙某各项损失24万余元。
2002年4月2日,原告孙某就诊于被告漯河市某医院,经B超等检查后诊断为“盆腹腔囊肿”,原告遂在该院住院治疗,2002年4月4日行“剖腹探查术”,术前被告某医院将术中、术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告知了原告孙某的父亲,其在该手术同意书上签名。当日,被告某医院为原告孙某手术。原告孙某共支付医疗费6528.2元。出院后其发现不能正常月经,治疗无效,行B超复查,报告显示“子宫体积缩小,双侧卵巢未探及”。原告认为是被告手术导致其过早进入绝经期,从此丧失女性生育功能,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原告孙某将某医院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手术过程中因医院的手术失误导致原告左右卵巢功能丧失,使原告过早进入绝经期,失去了做母亲的资格,对此损害后果,被告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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