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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5 13:32:07 人浏览

导读:

侵权纠纷是现代社会十分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很多人因为侵权纠纷的发生而烦恼不已,在现代生活当中就有很多的侵权行为的发生,只是人们都不知道而已。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常见的侵权行为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侵权纠纷是现代社会十分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很多人因为侵权纠纷的发生而烦恼不已,在现代生活当中就有很多的侵权行为的发生,只是人们都不知道而已。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常见的侵权行为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常见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1、机动车交通事故

  还在担心借车给朋友以后发生车祸,自己担不担责的可以放心。如果你不是明知对方无证、醉酒等有过错的情况下出借机动车,那么责任由驾驶者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4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要说明的是,如果不是运输合同关系而是好意搭乘的情况下,司机过失造成乘车人受伤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2、宠物伤人

  首先,要是你没证据证明时对方挑逗激怒宠物咬伤了他,那你就乖乖承担医药费吧。

  其次,如果你饲养的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那么不管是不是对方挑逗激怒宠物导致宠物咬伤了他,你都得负责到底。

  《侵权责任法》第80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内容

  《最高法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以上数额,可以先由对方提出,如你不愿接受,可以拒绝。当然,如果不愿意答应对方提出的条件,也可以等对方起诉。

  3、高空抛物

  一栋楼上某户人家中丢了某个物件砸伤了人,除1楼外的高层都可能被判承担补偿责任。除非,你能证明你当时家中空无一人。

  《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二、侵权行为特征

  单方实施

  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 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民事违法

  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及时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这里所谓的法定义务。《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于物权、人格权等绝对权而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一般义务。这种一般义务是侵权行为所依据的法定义务的主要来源。另外,债权也可以成为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对象,但在构成要件上,需要更高的门槛。

  其次,这里的法定义务还包括法律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特别义务,例如,《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据此,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教育机构对在该机构中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教育、管理义务。再例如,劳动法规定的有关劳动安全保护义务。如果违反这些法定义务,义务人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再次,这里的法定义务也包括侵权法所设定的某些具体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例如《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通道上挖坑、修缮时,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秀山安装地下设施等,这种设定明显标志的就是一种强制性的作为义务。如果行为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就违反了作为义务,对他人因此造成的损害应当曾但侵权责任。

  加害他人

  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继承权,知
识产权等绝对权,一般不包括债权。除民事权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属于侵权行为法保护的范围。

  应担责任

  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 就是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受害人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者侵权损害后果扩大存在过错。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较小损害的行为。

  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或者损害后果发生之前自愿作出的自己承担某种损害后果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常见的侵权行为有哪些的全部内容。日常生活当中侵权行为的发生还是十分常见的,所以说一定要多多注意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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