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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被刺伤 司机售票员不报警开车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8 12:22:0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一名乘客被刺伤司机及售票员不报警开车门放走凶手,乘客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公交车放走凶手赔2万一名乘客被刺伤司机及售票员不报警开车门本报讯乘客在公交车上被人刺伤,司机及售票员没有报警还开门将嫌疑人放走。乘客将公交公司诉至房山法院要

  核心提示:一名乘客被刺伤司机及售票员不报警开车门放走凶手,乘客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公交车“放走”凶手赔2万

  一名乘客被刺伤司机及售票员不报警开车门

  本报讯 乘客在公交车上被人刺伤,司机及售票员没有报警还开门将嫌疑人放走。乘客将公交公司诉至房山法院要求赔偿。今日上午,房山法院通报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小飞近2万元。

  2011年5月2日19时许,下班后的小飞乘坐公交车回家。乘客相互拥挤着,无意中小飞踩了一名身材彪悍的男子一脚。小飞心想人多踩踏是正常的,便没有张口道歉,谁料彪悍男子气急败坏地骂了起来,随后两人发生了口角。让小飞没想到的是,彪悍男子从衣兜掏出一把小刀刺向他。小飞躲闪不及,胸口涌出了血。

  有的乘客叫起来,公交车上的司机和售票员也吓呆了。可公交车并没有停下来,也没有报警,而是驶向了下一站,并且在下一站打开了车门,作案的男子趁势下车逃离了现场。

  事发后,小飞被送至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小飞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小飞认为,公交公司的司乘人员未采取任何保护、防护等安全措施,并且导致凶犯逃逸,到现在还未被抓获。

  小飞称,他既然乘坐了公交公司的车辆,公交公司就应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公交车上发生被他人伤害情形,司乘人员有义务进行相关的治安保卫措施,并应当及时报警,尤其不能将行凶人放走。所以,公交公司对于小飞因受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应给予赔偿。

  小飞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1万余元。

  法院审案

  原告小飞乘坐公交公司所属公车并刷公交卡购票,双方之间为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其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小飞与其他乘客发生争执并被扎伤后,司乘人员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也未报警,违反了客运合同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赔偿小飞的合理经济损失。

  经法院核实小飞实际损失后,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小飞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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