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在家”自尽 学校“赔款”9万元
导读:
核心提示:白银区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和班主任对班级疏于管理,对学生疏于疏导关心,对其自杀有一定的诱因,学校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教育管理责任。第三人的教学失察和不当教育行为系代表学校履行职责,其行为结果应由学校承担。
11月14日,白银市民李先生从白银市第某某中学拿到了9万元的转账支票,这张被标记为“赔款”的支票总算让他女儿丹丹(化名)的死有了一个结果。
2011年1月20日下午,白银市民李先生回家后,发现12岁上七年级的女儿丹丹用一条红绸带搭在客厅门上结束了生命。李先生在收拾女儿的遗物时从日记中发现,其受到班主任王老师的不公正待遇和同学的欺负,而班主任老师并没有正确处理,给女儿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李先生夫妇认为女儿的死亡与其就读的白银市第某某中学的教育行为不当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白银市教育局调查后,学校出具调查报告,承认丹丹的班主任王老师对丹丹实施过体罚,并在班上说过不当言辞,但该校认为丹丹的死亡与学校无关,不应当承担责任。随后李先生夫妇将该校诉至法院,班主任王老师也列为第三被告,请求判令白银市第某某中学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57359元。诉讼中,法庭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成。
白银区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和班主任对班级疏于管理,对学生疏于疏导关心,对其自杀有一定的诱因,学校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教育管理责任。第三人的教学失察和不当教育行为系代表学校履行职责,其行为结果应由学校承担。法院最后判决被告白银市第某某中学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89589.8元,并承担1274元的诉讼费。
一审宣判后,被告白银市第某某中学提起上诉。随后经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白银市第某某中学自愿向李先生夫妇给付经济帮助款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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