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人身损害 > 人身损害赔偿常识 > 货车轮胎飞出砸死修路工 赔44万

货车轮胎飞出砸死修路工 赔44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8 12:15:5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作业区域交通安全控制。施工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佩戴安全标志帽。郭某某在施工期间,未佩戴安全标志帽,对于死亡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应适当减轻李某的责任。高速路上,修路工正在

  核心提示;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作业区域交通安全控制。施工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佩戴安全标志帽。郭某某在施工期间,未佩戴安全标志帽,对于死亡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应适当减轻李某的责任。

  高速路上,修路工正在实施路面施工,孰料一辆超载四倍的货车途经此地时,车轮胎竟然意外脱落“飞出”后砸向了施工的人群,一名修路工被砸中后最终不治身亡。事发后,双方就事故责任和赔偿问题各执一词,日前此案经法院审理,主审法官最终为死者讨回公道。

  [事发]修路工命丧“飞来”轮胎

  2012年6月2日下午18点多,郭某某和工友们像往常一样,在京台高速公路上进行着路面修复。他心想,再干完手头这点活,就可以下班休息,告别一天的疲惫。但是,他却没有预感到一场噩运正悄悄逼近,让他的人生之路在顷刻间停滞。

  18时20分,一辆来自河北的轻型普通货车沿京台高速由南向北驶到了450公里处,司机李某感觉车况一切良好。突然,司机李某发现自己驾驶的车辆瞬间严重倾斜,在经过努力的刹车制动后,货车终于停了下来。当李某下车查看时,他才发现自己货车的一车轮早已脱落,“飞到”了不远处正在进行路面施工的工作人员中间。“快点救人啊!”施工现场顿时乱作一团。不一会儿,救护车抵达现场后,就将被砸施工人员郭某某送到医院进行抢救。遗憾的是,郭某某伤势非常严重,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属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

  主审此案的是济南长清法院的杜杰法官,杜法官介绍事故发生后,经过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属意外事故,各方均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均无事故责任。于是郭某某家人与李某就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产生了分歧。

  郭某某家人认为,经过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是轻型普通货车左后轮脱落,且交警部门查实车辆超过核载标准近4倍。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李某及保险公司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

  李某认为,由于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其在事故中无任何责任,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被告在保险公司投有强制险,即使法院判决李某存在一定过错,也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货车司机被判赔偿死者44万

  案件开庭后,合议庭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由于双方分歧过大,未达成调解协议。

  杜杰法官告诉记者,李某在高速公路上超载行驶,并且车辆检修不及时导致轮胎脱落。对于超载及检修不及时,均由李某的过错和过失导致,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即使根据鉴定报告中的分析,车辆轮胎脱落还有其他原因,但均由车辆的交通行为引起,与他人无关,李某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作业区域交通安全控制。施工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佩戴安全标志帽。郭某某在施工期间,未佩戴安全标志帽,对于死亡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应适当减轻李某的责任。

  杜法官告诉记者,考虑到这些因素长清区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11万元,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4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记者李世武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