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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就餐摔伤 餐馆赔偿4650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8 12:07:3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民事赔偿规定,餐馆对陈女士的摔伤应承担主要责任,调解餐馆方赔偿陈女士医疗费4650元。在餐馆就餐时,因地板湿滑导致消费者陈女士摔倒,并造成骨折两处、脱臼一处,认为餐馆没有达到安全标准、设置醒目提示的陈女士将对方投诉到了

  核心提示: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民事赔偿规定,餐馆对陈女士的摔伤应承担主要责任,调解餐馆方赔偿陈女士医疗费4650元。

  在餐馆就餐时,因地板湿滑导致消费者陈女士摔倒,并造成骨折两处、脱臼一处,认为餐馆没有达到安全标准、设置醒目提示的陈女士将对方投诉到了工商部门,要求商家支付医疗费5000元。昨日,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由于餐馆方在摔倒事件中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民事赔偿规定,工商部门调解餐馆赔偿陈女士医疗费4650元。

  近日,陈女士在道真县遵义路某餐馆就餐时,因地板过于湿滑,导致她在房间内不小心摔倒,当场造成骨折两处、脱臼一处,需住院治疗。事情发生后,陈女士的家人与餐馆就医疗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因定责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最后只得将此事反映到了道真县工商局玉溪分局。

  在投诉中,陈女士的家人多次强调,餐馆设施太简陋,根本没有达到安全标准:既没有设置足够安全的保障措施,也没有在显著位置摆放警示提示,最终导致陈女士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因此餐馆应承担主要责任,而餐馆方则称,餐馆自开业以来从未发生此类事情,且在就餐房间内摔伤消费者自身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拒不承担主要责任。

  工商调解人员经反复到餐馆现场取证后认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民事赔偿规定,餐馆对陈女士的摔伤应承担主要责任,调解餐馆方赔偿陈女士医疗费4650元。

  知识延伸: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最新)

  甲方: ,性别, 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乙方: ,性别, 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晚上 点,甲方因******,致使乙方******受伤,后乙方在**医院治疗。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医疗费及各种人身损害赔偿费用(或具体写明赔偿项目)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给乙方。

  二、乙方今后出现其他问题,甲方 在承担相应的责任。(或写明不在追究、放弃。)

  三、 年后,乙方XX不再因此事追究甲方 的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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