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营养费
导读:
2009年5月22日,朝阳区长虹桥路口附近,蒋某驾驶机动车将骑自行车的周某发生碰撞,造成周某车上二岁多的儿子周小某严重摔伤,经交警责任认定蒋某全责。周小某住院30后痊愈出院,根据院方的遗嘱,周小某应加强营养。周某欲以儿子的名义起诉蒋某,其中赔偿项目中有营养费一项。
计算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在人身损害赔偿的各赔偿项目中,营养费属于比较富有弹性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赔付营养费的前提是住院,不住院则不考虑营养费。另外一个是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明确说明应加强营养的,基本上会支持一部分营养费。本案伤者年幼,住院治疗,又有医嘱明确说明应加强营养,故法院支持了1000元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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