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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中的因果关系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9 12:49:20 人浏览

导读:

2006年7月11日,笔者从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得知,某某公司职工李某,驾驶某某公司所有的一辆帕萨特轿车行至北京市大兴区黄良路时,被一辆车号不详的小货车(农用车)追尾,小货车司机驾车逃逸,李某便驾驶帕萨特轿车在小货车后面猛追,小货车被追赶到北京市大兴

  2006年7月11日,笔者从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得知,某某公司职工李某,驾驶某某公司所有的一辆帕萨特轿车行至北京市大兴区黄良路时,被一辆车号不详的小货车(农用车)追尾,小货车司机驾车逃逸,李某便驾驶帕萨特轿车在小货车后面猛追,小货车被追赶到北京市大兴区黄良路罗奇营村中时,在逆行道上将一现年9岁孩子当场撞死后并逃逸。对此飞来横祸,作为受害者孩子或孩子的父母亲来说,真实祸从天降,万分不辛,悲痛至极。但在这悲痛过后,人们不经要问问,在此事件中,某某公司的李某有没有责任,这需要从民法侵权基本构成条件去综合分析,如分析有没有加害行为,有没有严重后果,加害行为与后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加害人有没有过错等方面去综合考查。在这四个方面中,其他三个方面都容易考查,但有没有因果关系,需要进一步分析,也只有确定了因果关系,才能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才能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一、因果关系的定义、特征:

  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概念,是非常复杂而又难以理解的东西。 按照《民法通则》关于民事侵权基本理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必须是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那在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什么呢?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在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对物的内在危险性导致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因果关系是指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与损害之间的内在联系。行为人自己的加害行为,他人(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雇员等)的加害行为或物本身存在的内在危险(危房、高空施工、高速驾驶汽车等)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受害人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害是由原因引起的结果。

  因果关系虽然复杂而又难以理解,但人们总能从客观事物上去寻找到一些端倪。因果关系的外在特征有:

  (一)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总是出现在结果之前;

  原因和结果之间,必然存在时间上的顺序性。凡原因现象必然先于结果现象出现,因此,我们在寻找某一现象的原因时,应从该现象出现之前的一段时间里去入手,把该现象出现以后的非原因现象排除出去。

  (二)因果关系中原因现象是客观事实:

  作为一种现象的原因现象应当是一种客观存在,不是加害人在其内心的心理状态或受害人的主观猜测、估计等纯主观上的东西。

  (三)因果关系中的原因现象可以通过一定方法进行检验:

  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与结果并不是一种虚无飘渺的东西,在一定时空下,是可以通过现代技术进行检验的。

  二、因果关系的检验方法: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决定了民事侵权案件因果关系是能够被认识的。民事侵权案件因果关系可以从以下几种方法作出认定:

  1.因果关系司法鉴定。自然科学研究日益深入和成熟的今天,许多原来不能认识的领域现在均有人类智慧之光。因此,对民事侵权案件行为与结果、事件与结果、事实与结果等之间的因果关系,大都能够通过技术手段作出科学的鉴定。如、在司法实践中的医疗事故案件中的因果关系鉴定。

  2.反证检验法。即如果没有A现象,B现象还会出现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二者之间无因果关系,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则A可能成为B的原因。

  3.剔除法。排列各种可能的原因现象,然后逐一剔除,如果某一现象被剔除后结果仍然发生,则该现象不是原因。

  4.替代法。即用合法行为替代可能成为原因的某一违法行为,观察结果是否会发生。如果被替代后损害结果仍然发生,那么它就不是引起损害结果的原因。

  5.倒推法。即由结果出发寻找可能造成该结果的原因,如果被告的行为在所推演出的原因范围之内,那么被告行为就有可能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

  三、因果关系的形态:

  (一)一因一果

  一因一果是指原因和结果均为单数,原因为行为人的单个加害行为,结果为受害人单纯的损害后果。

  (二)一因多果

  一因多果指原因为单数,结果为复数,原因为行为人的单个加害行为,结果为数个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或一个受害人的多个损害后果。

  (三)多因一果

  多因一果是指原因为复数,结果为单数,原因为多个人的多个加害行为,结果为受害人单的损害后果。

  (四)多因多果

  多因多果的指原因为复数,结果也为复数,原因为多个行为人的多个加害行为,结果为受害人多项损害后果。

  四、因果关系的证明与推定:

  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事案件举证责任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在一般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在特殊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被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案件是特殊侵权案件: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因果关系中特殊类型——中介原因:

  从笔者一开头引述的民事侵权事例中,是一车牌号不详的小货车在与一帕萨特发生追尾后,小货车为逃避责任,驾车逃逸。这必然引起李某驾驶帕萨特轿车在小货车后面追赶,小货车在被追赶的情况下,也必然要超高速驾驶,一前一后两辆车,在客观上也就引发了要超车、抢道的高度危险行为,直接威胁到相关环境中的人或物的安全,最终,小货车在慌不择路地逃跑中,在逆行道上将一现年9岁孩子当场撞死后并逃逸。在该事件中,死亡的小孩是小货车慌不择路地超速驾驶造成的,而造成小货车慌不择路地超速驾驶的直接原因是某某公司职工李某驾驶帕萨特在其后面追赶造成的,因此,某某公司职工李某驾驶帕萨特追赶是本事件的中介原因。中介原因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损害结果产生之前出现的对损害后果产生积极影响的因素。中介因素可能是由第三人或者第三方形成的。如,家政服务工人在完成清洁工作后忘了取下房门上的钥匙,该房随后被盗。一阵大风将被告留下的无人照看的火堆吹旺,火势乘风蔓延烧毁了原告的房屋。

  中介原因类似于间接因果关系的概念,李某的侵权行为由于有第三方因素(小货车慌不择路地超速驾驶)的介入后对损害结果的产生只有间接的作用。实际上,在某些情况下中介原因的出现不能并不足以切断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人仍应当对损害负责,这样才能做到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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