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中与校园伤害的规定
导读:
现今社会学生在学校内受到伤害的事件屡见不鲜,严重的不仅损害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更有可能伤害到学生幼小稚嫩的心灵。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给大家带来侵权责任法中与校园伤害的规定的相关知识,让学生在校园里受损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1)在校园内,未成年人之间相互造成的伤害;
(2)在校园内,因第三人的原因所致未成年人的伤害;
(3)在校园内,由于教育机构本身的原因所致未成年人的伤害
1、由于教育管理机构本身的过错造成未成年人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未成年人相互之间造成的人身损害,教育管理机构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教育管理机构的过错程度较低,所造成的损害主要由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教育管理机构责任与监护人责任之间不是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三人没有清偿能力或清偿能力不足,教育管理机构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和教育管理结构的补充赔偿责任之间不是连带责任,至于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直接侵权人追偿,法律未有明文规定,但参照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的法理,以可向第三人追偿为宜。
《教育法》第81条、《义务教育法》第16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和第47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3条等规定,以及《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共同构成了校园侵权民事责任承担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害到了他人的权利就一定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作为一个容纳大量学生的责任主体,更要保护好学生的权益。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侵权责任法中与校园伤害的规定的相关知识,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联系法律快车小编进一步沟通交流。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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