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运动会上受伤致残 学校赔偿17万
导读:
五次住院,两次鉴定,共花费各项医疗住院费、药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近20万元。某中学先以积极的态度为其治疗支付了11.68万余元,但对段某自己支付的6万多元相关费用有异议,拖延支付。双方协商未果后,原告家长向英山县人民法院南河法庭起诉,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再赔偿医疗费等各种经济损失9.22万余元。
被告某中学辩称,学校举行运动会,符合教育教学规定,原告段某在参加比赛中受伤,属于意外事故,且校方在比赛前征求原告同意参加跳高项目,原告受伤是由于自己的跳法不当所致,学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学校在原告受伤后,积极为其治疗,用去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种费用11万多元。继段某的续治疗费用,学校同意给予一定的补偿,但不是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认为,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学校自身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应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未成年的原告在学校运动会中受伤,学校未尽到保护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称伤情感染是由于原告监护人护理不当增加了费用,因没有证据证实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法院也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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