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窃者也有人身权 打伤需要付赔偿
导读:
近日,记者从绥中县法院了解到一司法所调解了一起打伤小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二款、第119条之规定,打人者赔偿被打者医疗等费用2000余元。
2006年8月15日晚9时,家住绥中县的朱某只是熄灯歇着还没睡着,就听见有人跳进自家院内。于是朱某就给相邻居住的儿子打电话说,家里可能进小偷了,让儿子从院外墙根等着。随后,朱某从外屋地上拿起烧火棍子,冲出屋外,直奔正在偷窃的王某,将其逮个正着。这时朱某儿子也从墙外跳进院,朱某爷俩儿将王某一顿乱棍狠打。打伤了王某的头部、后背、左腿,后被闻讯而来的群众拉开。王某被打后,住进医院花医疗费2000余元,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出院后,王某找村、乡领导向朱某索赔,朱某以王某是小偷该打,拒不赔偿。
该乡镇司法所和村领导,耐心细致地做朱某的工作,指出王某尽管去朱某家偷盗是小偷,可他还是人,他偷盗犯法,朱某打人也犯法。抓到小偷应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不应打人,不应侵犯他人的人身权。朱某爷俩儿致伤王某,应负主要赔偿责任,王某因偷窃有一定过错,应负次要责任。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了结此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中对“人身权”的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要承担民事、刑事责任的。打成轻微伤要承担赔偿医疗等费用的民事责任;打成轻伤或轻伤以上致死亡,要负刑事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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