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保姆莫名其妙成法人代表
导读:
好端端在别人家做保姆,为何成了公司董事长?和东家之间有没有什么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面对丈夫的置疑,金某深感蒙受了不白之冤。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周某及苏州市某公司停止对原告金某姓名权的侵害,并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原告金某原在被告周某家中从事家政保姆工作。2004年初,被告周某持原告的居民身份证及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办理了苏州市某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该公司的股东为金某、周某二人,原告金某占有公司80%的股份,同年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原告为法定代表人。苏州市某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实际均由被告周某投入,授权委托书以及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时金某的姓名都不是其本人所签,金某的印鉴则是被告周某刻制并保管。
原告得知上述事实后,遂以被告擅自使用其姓名注册成立公司使其遭到家人误解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对其姓名权、名誉权的侵害,并承担精神损害等赔偿。
〔法官点评〕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有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一种人格权利。本案被告周某未能证明原告同意使用其姓名注册成立苏州市某公司,原告本人亦从未参与公司经营,故被告私刻印章、假冒原告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
名誉权也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侵害名誉权是指行为人实施侮辱、诽谤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被告周某以原告名义注册成立公司并不具有丑化原告人格、贬损原告名誉的性质,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故原告名誉并未受损。
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只有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后果,受害人主张金钱赔偿才与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相当,而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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