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人身权
导读: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侵害人身权,是以人身权为侵害客体,直接造成人身伤害或者人格利益、身份利益损害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19条和第120条对这种侵权行为分别作了规定。
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第一,侵权行为的侵害客体是人身权利。
第二,侵权行为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的损害。侵害生命健康权,必然造成人体伤害甚至死亡的后果;侵害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必然造成人格利益的损害后果;侵害荣誉权、配偶权等身份权,必然造成身份利益的损害后果。
第三,侵害后果有的可以用金钱计算损失,有的不能用金钱计算损失。侵害人体造成的伤害,有些损失可以用金钱计算,如医疗费、误工工资、生活补助费、丧葬费等;有些损失不能用金钱计算,如所造成的精神痛苦、死亡所造成的损失等。侵害名誉权等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多数损失是不能用金钱计算的,但如名称利益、肖像利益的损失,也可以用金钱计算。
第四,侵犯人身权既可以发生在主体存续期间,也可以发生在主体资格取得之前或丧失之后。
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最重要的人格权。
构成侵害一般人格权的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受害人造成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痛苦的损害。
生命健康权
人的生命权是人的最高的人格利益,具有至高无上的人格价值,是人的第一尊严,因而生命权是公民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人格权。法律保护生命权,通过两个方面进行:一是授予公民生命利益维护权和生命利益支配权,禁止其他任何人侵害权利人的生命;二是当权利人的生命受到侵害,造成死亡后果时,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使受害人的近亲属的损害得到赔偿。
健康是指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健康权则是指公民以其肌体生理机能正常动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侵害健康权的具体行为,是包括一切使人的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受到侵害的行为。诸如:故意伤害、过失伤害、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事故造成伤害的行为,以及其他造成他人健康损害的作为和不作为。[page]
身体是指自然人的生理组织的整体,即躯体。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侵害身体权的侵权行为,诸如:非法搜查身体的行为、非法侵扰身体的行为,对身体组织的不疼痛破坏的行为,以及因违反义务的不作为所生的侵害身体的行为,等等。
名誉权
名誉是指对公民、法人的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即人格价值的社会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人格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名誉权具有法定性、专属性、固有性的属性,是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权利。
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的行为;(有暴力、语言、文字方式)
第二,侮辱、诽谤行为必须指向特定人;(有特定的侵害对象)
第三,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名誉受到毁损)
第四,行为人具有过错。
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隐私权
姓名是用以确定和代表个体公民并与其他公民相区别的文字符号。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其基本利用,在于标表主体的区别,使公民作为具体的个体而不致于相混淆。其内容包括自我命名权、姓名使用权和改名权。
名称权,是指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名称,依照法律规定转让名称,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盗用或冒用的人格权。名称权具有明显的财产利益,可以依法转让。
肖像,是指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电视等艺术形式,使公民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肖像权,就是公民对在自己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肖像权本身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即可因使用而产生经济效益。而且,肖像权中的肖像使用权可以部分转让。
隐私是指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隐私权则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自主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
身份权 (荣誉权和配偶权)
荣誉是特定民事主体在社会生产、社会活动中有突出表现或突出贡献,政府、单位、团体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积极正式评价。荣誉权则是民事主体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和保持、支配的身体权。其内容包括对荣誉的保持权、精神利益支配权、物质利益获得权和物质利益支配权。[page]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配偶的身份地位,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配偶权具有双重性,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权是相对的,其他任何人不得侵犯是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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