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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的直接损害、物质损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0 08:11:18 人浏览

导读:

对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的直接损害、物质损害一、行政法的渊源及特点行政法的主要渊源3.行政法的特色(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①行政法没有同一、完全的法典;②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殊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对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的直接损害、物质损害

  一、行政法的渊源及特点

  行政法的主要渊源

  3.行政法的特色

  (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①行政法没有同一、完全的法典;②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殊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①行政法的内容十分普遍;②以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示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③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经常交错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治原则;2.行政公正原则;3.行政公开原则;4.行政效率原则

  三、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

  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联的加入者――组织和个人。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集团和其他组织;个人包括国家公务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本国人、无国籍人等。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数码宝贝,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两类行政主体:

  1.国家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

  1.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3.中心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等)

  四、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形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标准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等;

  (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被告,不能直接复议,可以附带复议)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为。如具体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等。

  五、行政行为的效率

  行政行为成立便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一般说来,行政行为具有以下效力:

  1.公定力。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管正当仍是守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干当事人都应当先予以遵照和遵从,这是行政效力原则的请求。

  2.确定力,数码宝贝。行政行为拥有肯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备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便变更或撤销和不可辩论力。

  3.拘束力。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的拘谨力两方面。

  4.执行力。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腕,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如:强制受罚人缴纳罚款。

  公务员法

  生效时光:2006年1月1日生效

  公务员的任用原则:任人唯亲、品学兼优、重视工作实际

  公务员的管理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监督束缚与激励辅助并重,党管干部

  一、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力(责任多于权利)

  我国公务员应当实行下列义务(九条):1.榜样遵守宪法和法律;2.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当真履行职责,尽力进步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收人民监视;4.保护国家的保险、声誉和好处;5.忠于职守,勤恳尽责,屈服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守旧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遵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明,公平正直;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我国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八条):1.取得履行职责应当存在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撤职、提职、解雇或者处分;3.失掉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倡议;6.提出申诉和控诉;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务员的考核

  考察的内容:德、能、勤、绩、廉,重点是工作事迹

  平时考核

  按期考核:①优②称职③基本称职④不称职

  连续两年考核成果不称职的辞退

  三、公务员的进和出

  公务员采用公开测验、严厉考核、同等竞争、择优录取的措施录用

  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履行聘请制

  出:(退休、辞职、辞退、开除)

  辞职:

  分为辞去公职和辞去引导人职务两种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予以审批。

  辞去领导人职务分三种:

  法定辞职――因工作变动;

  个人辞职――因自己起因被迫辞去;

  引咎辞职――因工作失职应当辞职(工作严峻失误、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以下情形不得辞职: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别职位任职或者分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3.主要公务尚未处理结束,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法,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辞退――因公务员担负公职存在缺点,国家单方面解除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码宝贝,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持续两年被断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支配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剂工作,自己谢绝公道部署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导仍无改变,不合适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革处罚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合法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下列情形不能辞退:

  1.因公致残,工作才能丧失或部门损失;

  2.病、伤在规定的休养期内的;

  3.女性三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

  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审议通过,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

  1.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据国民、法人或者其余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运动的行为。

  许可的目标: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

  2.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经济和社会事求实施管理的一种行政行为,不包括对民事权利、民事关系确实认。

  (2)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外部管理对象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外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组织内部对象实施的内部治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3)行政允许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动。

  (4)行政许可的内容或者直接效果在于是否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

  二、行政许可的原则

  行政许可必须遵守的六项原则:

  1.合法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便民原则;4.接济原则;5.信任维护原则;6.监督原则。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有:法律、法规、省级地方规章、国务院的决定(属于国务院制定的红头文件)

  省级地方规章和国务院的决定只能设定暂时性行政许可:期限一年。

  国务院以决定的情势设定的常设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须要继续实行的,应该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四、许可种类:

  一般许可、特许、例如土地、认可、核准、登记。

  五、行政许可的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议、投递

  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

  从受理到决定的时间:20天,延伸不得超过10天。

  送达时间:10天。从申请到送达不超过30天。

  结合办公时间:45天,延长不得超过15天。

  行政许可不收费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1996.10.01实施

  一、行政处罚的特征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差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二、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联合的原则三、行政处罚的种类

  人身罚――行政扣押

  行为罚―― 1.责令停产、停业。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财产罚―― 1.罚款。

  2.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申诫罚――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名誉罚

  1.警告。

  2.通报批驳。

  四、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数码宝贝,为了躲避公安的搜查;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必定数目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程序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事实明白、情节简略、成果稍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实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合乎以下前提:

  (1)违法事实确实;

  (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白、具体的法定依据;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忠告。

  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

  1.表明身份

  2.确认违法事实、告知处罚事由和依据

  3.听取陈述和申辩

  4.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

  5.存案

  个别程序――普通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础程序。

  一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不合而无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有:

  1.考察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说、申辩或者举办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撤消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诉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笔录作为许可的依据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明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执行程序

  1.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20元以下罚款的、当场不收缴过后难执行的、违法的行政相对人缴纳有艰苦的可以当场缴纳。注:当场缴纳罚款是执行程序;收缴罚款两天内要上交,假如不上交就属于违法违纪。

  2.强制执行的措施有直接强制和间接强制。

  直接强制,如强制没收,强制划拨。

  间接强制有:代履行。如:拆除非法建造

  履行罚。如收取滞纳金(强迫金),按罚款的3%缴纳

  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点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行政主体提出申请,由上一级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的特征:

  第一,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

  第二,行政复议是一种由行政相对人提起的申请而发生的行为。

  第三,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或"准司法行为"。

  第四,包括网络信息传播与运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通常不具有终局性。有例外――国务院做出的复议决定

  为终局决定,不可诉。

  此外留神:1.行政复议所处理的是行政争议,这种行政争议缭绕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恰当性而开展。行政复议不解决民事争议,行政主体实施的解决民事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复议,而是行政调解或行政裁决。

  2.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局部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既可能是法律,也可能是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重要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听证的方法审理。

  二、行政复议机关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终极裁决。

  3.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施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5.其它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

  派出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可能独立承当责任,而派出机构则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特殊的派出机构:(公安)派出所,获得《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授权,进行警告和罚款(500元以下,包括本数)。

  ④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⑤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认为行政机关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都可以提出复议。

  复议机关不受理的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别人事处理决定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述);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停或者其他处置(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国防行为、外交行为

  行政复议申请的正常时效为60日(有例外: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恳求复审)。

  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参加人和介入人

  当事人:

  行政诉讼――原告、被告、第三人

  (行政复议确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参加人:当事人+代办人

  律师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称为署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称为辩护人。

  参加人:参加人+其他人员(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

  二、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原则

  1.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其含意主要包括:一是只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和相对人的有关行为等;二是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不波及其是否合理的问题;三是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这些都是由司法权和行政权彼此独立的关系决定的。

  2.诉讼不结束执行原则

  3.不适用调解原则

  刑事诉讼特有原则:

  1.辩解原则

  2.上诉不加刑原则(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情况不受上诉不加刑的制约)

  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相关联的:复议不加重、申辩不加罚

  三、行政诉讼不受理的范围

  1.抽象行政行为

  2.国家行为:国防行为、外交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赏罚、任免等决定。

  4.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剂或者其他处理

  四、诉讼证据

  1.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举证:谁主意谁举证

  行政诉讼举证:原告主张被告举证

  例外:主张国家赔偿的、主张不作为的,需要被告举证。

  举证证实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举证要在接到法院起诉状副本的10日内必须提交证据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主体不能再收集证据

  2.证据特征――客观性(实在性)、合法性、关联性五、管辖

  (1)地区管辖:被告所在地法院

  (2)级别管辖:分为基层、中级、高级、最高

  (3)抉择管辖:既可以到原告所在地,也可以在被告所在地。

  原告所在地包括: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和常常栖身地(连续寓居一年以上,住院治病除外)。

  中级法院一审范畴:

  行政诉讼――和外国人有关的案件;告省部级单位的;海关处理的案件;和专利纠纷有关的。

  刑事诉讼――和外国人有关的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一审可能被判正法刑或无期的。

  民事诉讼――和外国人有关的案件;比拟重大、庞杂的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只受理无比简单的民事案件

  有关不动产的案件一律到不动产所在地进行诉讼

  对限度人身自在的行政诉讼既可以在原告所在地也可以在被告所在地

  六、行政诉讼的程序

  我国行政案件的审理采取两审终审轨制。

  1.一审

  (1)起诉、(2)受理、(3)审理、(4)裁判

  2.二审

  七、行政诉讼的判决品种

  1.维持

  2.变更――处罚显失公平

  3.撤销――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毛病;违背法定程序;超出职权;滥用职权;

  4.责令履行

  5.确认违法,造成丧失,判令赔偿,当无法继续履行时,确认违法

  只有在行政处罚显失公平时,法院能够作出变革的裁决。

  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一、国家赔偿义务的形成必须具备的条件

  1.侵权主体必需是国家机关跟国度机关的工作职员

  2.必须是侵权主体行使职权时行为违法

  3.必须是造成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4.必须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国家赔偿的种类

  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

  1.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2.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讯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WIN7服务详解(雨林木风)(一)-博文预览,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1)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扣留、错误拘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应用兵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材损害的;

  (2)违法采取查封、拘留收禁、解冻、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3.司法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进程中,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顾全措施或者对判决执行过错,造成损害的,要给予有限制的赔偿。

  三、国家赔偿的规模

  对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的直接侵害、物资伤害。

  精力损害及间接损害不赔

  四、行政抵偿任务机关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独特侵害,共同赔偿;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受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有权损害,本人赔偿;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利时侵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托侵害,委托赔偿;

  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持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不继承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夫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机关撤销,继权赔偿;没有机关,数码宝贝,撤者赔偿;

  5.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复议保持,本来赔偿;复议加重,就重赔偿。

  五、行政赔偿的程序

  包括行政先行处理程序与行政赔偿诉讼程序两个环节。

  从程序性质上看,行政先行处理程序属行政程序,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则属司法程序。从程序之间的关系性来看,行政先行处理程序是行政赔偿诉讼程序的先行程序,受害人必须通过行政先行处理程序要求行政赔偿,只有在其赔偿要求不能得到满意的情况下,他才干依据行政赔偿诉讼程序提起诉讼。

  行政先行处理,就是行政赔偿请求人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由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问题作出处理决定。如果行政赔偿要求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他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

  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生效。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峻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天然灾害、事故劫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一级――红色(最高)、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四级――蓝色

  2008年5月1日起生效。

  根本原则:公正公正便民原则、及时正确原则、不得危机安全和社会稳固原

  主管部门:国务院办公厅20个工作日内信息必须公开

  可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制定)

  有关法律

  突发事件应对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生效。

  突发事件,是指忽然产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需要采取应急处理办法予以应答的天然灾祸、事变灾害、公共卫惹事件和社会平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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