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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监护权纠纷如何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6 10:37:55 人浏览

导读:

离婚监护权纠纷如何处理?离婚后,孩子归谁是父母最关心的问题。孩子监护权纠纷的处理原则是什么呢?怎样才能争取到孩子的监护权呢?本文主要对离婚监护权纠纷的问题进行解析。明确监护权的权利和义务,争取监护权。夫妻离婚以后,监护权一定归属父亲吗?过去的法律採取

  离婚监护权纠纷如何处理?

  离婚后,孩子归谁是父母最关心的问题。孩子监护权纠纷的处理原则是什么呢?怎样才能争取到孩子的监护权呢?本文主要对离婚监护权纠纷的问题进行解析。明确监护权的权利和义务,争取监护权。

  夫妻离婚以后,监护权一定归属父亲吗?

  过去的法律採取父权优先的立法,不论夫妻是两愿离婚或裁判离婚,子女的监护权塬则上都归

  于父亲所有,随着时代的变迁,民法修改规定,目前对子女监护权的归属,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量,不再想当然尔归给父亲,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归属,主要是根据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情况、子女意愿与人格发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龄、品行、经济能力、职业、父母保护教养子女的意愿及态度、对子女的教养计画、与子女的互动与感情状况等种种因素,并参酌社工人员所做的访视报告等,作为判断子女监护权的依据,当然如果父母都不适合行使监护权,也有可能判给第叁人来监护。

  丈夫的收入比妻子多,就一定会获得监护权吗?

  在法律上,父母亲的经济条件并不是评断监护权适任与否唯一标準,还是以真正能对子女负起

  照顾责任的一方才会获得监护权,不过父母还是要有最低的经济能力,足以让子女维持温饱,才能负起教养责任。

  监护权归属对方,以后就看不到孩子了吗?

  监护权归属对方后,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仍然享有与未成年子女见面接触的权利,也就是所

  谓「探视权」,如何与子女面会交往?时间如何?方式如何?地点如何?都可以由父母亲加以协议,当然,如果父母协议不成或协议的内容有妨害子女的利益,法院可以依声请或依职权来决定。

  经常会遇到一种情况,就是取得监护权的一方,会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视的权利,许多人遇到这

  种情形会相当沮丧难过,请特别记住,当有监护权一方蓄意刁难探视时,可以依强制执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命有监护权人之一方容忍无监护权人之一方行使探视权,或禁止有监护权人之一方阻止探视的行为,如果有监护权人之一方未为履行时,执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处新台币叁万元以上叁十万元以下之迨金。

  如果我得到监护权,对方就不用负担子女生活费用吗?

  一般人经常有的观念:「既然已经失去子女监护权,自当不必负担生活费用!」事实上这个想 法是绝对错误的,我们必须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亲属关係与扶养义务,不因离婚与丧失监护权而消灭,所以当监护权归属对方后,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仍要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直到子女成年为止,如果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拒绝负担扶养费用,可以诉讼请求,称为「给付抚养费之诉」。 由法院在审理抚养费用时候,通常法院会参考行政院主计处公布之每人每月经常性消费支出或以当年综所税扶养亲属宽减额作为标準,再依照父母的经济能力以比例分担,一般均以父母双方各负担二分之一为塬则。[page]

  .监护权判给对方,如果对方不照顾孩子,该怎么办?

  监护权归属一方后,就应该对未成年子女负起教养责任,如果行使监护权之一方未尽保护教养

  之义务,或对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时,未享有监护权之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係人得为子女之利益,请求法院改定之,这样的诉讼称为「改定监护权」之诉。

  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行使的原则

  1、单方行使原则,即离婚时法院确定由父或母一方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或亲权。这主要以本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修订后的立法为代表。

  2、双方行使原则,即离婚后父母双方仍有权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或亲权。

  3、单方行使原则和双方行使原则并存,即离婚时,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法院决定由父母双方共同或一方单独行使亲权。这以本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修改后的立法为代表。

  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顺序及范围

  (一)监护人的顺序。监护人的顺序,是指监护人有数人时,法律规定的承担监护职责的先后顺序。确定监护人的顺序是为了便于协调监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滥用权利和推诿义务。《民法通则》第16条对监护人的资格和监护顺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14条的规定: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在监护人自然死亡的情况下,其监护职责消灭,监护关系终止。只有在其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时,序位在后的监护人才能请求变更监护人。

  (二)监护权的主体因被监护人的身份不同而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如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则其监护权主体范围如下: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法定的亲权关系。基于这种亲权关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

  (2)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其他公民和有关机关、团体、组织担任监护人。他们享有监护权的原因是未成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否则,他们不得以任何借口与未成年人的父母争议监护人资格,因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是一项法定义务。[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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