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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者之一死亡,著作财产权是否归其它合作者享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0 04:28:11 人浏览

导读:

[问题]周某生前与石某创作一部《生物遗传学》,并与春阳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石某认为这部著作是他和周某合作作品,著作权应由他俩共同享有,现在周某去世,著作权就应该由其一人享有了。于是,他独得了出书的稿酬。周某的子女得知后,起诉石某侵犯了他们作为周某

  [问题]

  周某生前与石某创作一部《生物遗传学》,并与春阳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石某认为这部著作是他和周某合作作品,著作权应由他俩共同享有,现在周某去世,著作权就应该由其一人享有了。于是,他独得了出书的稿酬。周某的子女得知后,起诉石某侵犯了他们作为周某的继承人所应享有的著作权。请问,周某的子女的起诉理由合理吗?

  [律师答疑]

  《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本案中,《生物遗传学》一书是周某和石某共同创作,周某和石某一样享有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作者死亡后,某著作权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增人保护。根据上述规定,周某对《生物遗传学》一书的财产权由其继承人按继承法规定继承,其人身权由其继承人保护。石某仅享其作为合作作者所应享有的著作权的人身权和部分财产权。所以,周某子女的起诉理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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