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CD碟”引发财产权纠纷
导读:
日前,已故著名音乐家王洛宾之子王海成,状告银川市新华百货购物中心、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简称音像出版社)、北京中新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新联公司)侵权销售、复制、发行内含王洛宾创作、改编的17首歌曲的《经典MP3100首新疆民歌》光盘,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表演、复制、发行录音制品的权利一案,近日终于尘埃落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王海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著作权财产纠纷案起因于王海成在银川市新华百货购物中心购买的4盒CD碟。
2005年9月20日,王海成购买了CD碟后,银川市新华购物中心出具了发票,注明商品名称为“CD碟”。该碟彩封正面和盘芯均印有“MP3新疆民歌经典100首”字样,背面印有“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发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授权”字样,版号为ISBN7—900328—78—7/J·31。王海成称他拥有对歌碟中收录的包括《达坂城的姑娘》、《可爱的一朵玫瑰花》、《掀起你的盖头来》在内的17首歌曲的合法继承权。他认为银川市新华百货购物中心、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北京中新联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了其著作财产权,起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两审法院判决不够成侵权
今年初,银川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涉讼17首歌曲系由王洛宾创作、改编,王洛宾是该17首歌曲的著作权人。王海成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他是涉案17首歌曲著作权中财产权的继承人之一或者唯一继承人。涉案17首歌曲被他人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音像出版社复制、发行内含涉讼17首歌曲的光盘已经被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通过合法程序授权,并支付了报酬,其行为并未构成侵权。中新联公司在音像出版社不构成侵权的前提下,接受委托复制光盘,也不构成共同侵权。
此外,王海成向法院提供的光盘是DVD。法院认为王海成在银川市新华购物中心所购光盘与涉案光盘不具有关联性,购物中心销售光盘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遂判决驳回了王海成的诉讼请求。
对于一审判决,王海成不服,又向自治区高院上诉。
9月7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王海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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