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侵害财产权 > 侵害财产所有权赔偿 > 投资理财受侵害如何维权

投资理财受侵害如何维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5 17:17:43 人浏览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

  又到“3·15”消费者维权日,在投资理财市场上,上市公司虚构财务数据、基金涉嫌老鼠仓、保险业中存在的假保单和假理赔等,给投资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投资者面对强势对手,如何尽可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值“3·15”之际,本刊针对投资者权益受损的现象,为广大投资者维权支招,但愿能有所启示。

  股民维权应该“抱起团来”

  案例

  与上市公司比起来,中小投资者绝对是处在弱势地位,一旦利益受到侵害,维权难度相当大。那么中小投资者应该如何维权呢?如果翻翻多年以前ST银广夏的陈年旧账,投资者或许能从中得到些许启示。

  1995年到2001年间,原银广夏(现ST银广夏)公司高管集体舞弊,其控股子公司天津广夏从1995年制造虚假利润200余万元开始,到2000年时造假额达到5亿多元,创下了惊人的利润“业绩”,而真相是:造假期间,天津广夏实际上每年亏损1500万元至2000万元。除了虚构利润外,银广夏还恶意发布虚假公告欺骗投资者。

  如此完美的“业绩”,无疑让这家本不起眼的企业一跃成为沪深两市的“超级名星”,而与此同时,受此完美“业绩”的提振,银广夏股价疯狂飙升。但好景不长,银广夏业绩造假事实被媒体发现并披露,很快,银广夏高管整个造假过程水落石出。

  随之而来的是股价的暴跌。造假门事发后,银广夏股价连续封上15个跌停板,其流通市值从86亿元快速贬值到20多亿元,10多天时间流通市值蒸发67.95亿元。

  银广夏股价的跳水,造成了投资者巨额亏损,愤怒的投资者很快通过各种方式,联合起来,聘请维权律师合力起诉银广夏,全国各地先后有数千人参与了这场维权活动。最终,几经周折,虽然绝大部分投资者并没有获得足额的赔偿,但仍然取得了不错的成果,毕竟当时的银广夏已是资不抵债,已经不可能足额赔付所有投资者了。

  专家支招

  一般来讲,中小投资者权益被侵占,最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上市公司虚构财务数据或发布虚假信息,给投资者造成股票成长性良好的假象,诱骗投资者买入并造成亏损;一些有实力的投资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利用庞大的资金实力恶意操纵股价,造成中小投资者亏损。

  从上面案例可以看出,投资者单独凭借个体的力量,是极难告倒上市公司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联合起来,组团起诉,这样获胜的概率更大。律师提醒广大中小投资者,一旦发生权益被侵害事实,不管是何种形式的侵害,投资者可以在网上(股吧)发布消息,寻找一同的受害者,并号召受害者团结起来,组团聘请律师进行集中维权,这样维权胜算更大。这一点从东方电子这家上市公司也得到了印证,此前东方电子因虚假陈述被曝光,引起股价大地震,数千民投资者联合,告倒了东方电子并获得赔偿。

  不法证券活动与维权

  案例

  去年10月-12月间,股民刘女士频频接到自称某私募公司打来的电话和短信,说他们有内部消息且经常运作、操纵股票,跟着他们炒股一定赚钱。刘女士观察了几次所荐股票后,发现确实在其推荐次日有所上涨,刘女士最终动了心,先是按对方要求交了3000元会费,以换取每日的操盘内幕短信。然而,半个月下来,刘女士发现这些荐股失灵了,根本没赚钱。当她就此质问这家公司时,客服人员建议她再花3800元升级为VIP,这样公司会为她配备专家指导操作,不甘心的刘女士照做了。谁知,3800元也没有带来回报,交费后的前几日,“专家”在她致电咨询时还“指导指导”,后来,刘女士发现这些指导其实就是“两头堵”,她并没有赚钱,更让她没有想到的是,不久后这个专家电话便打不通了。

  对此,这家公司的解释是,刘女士肯定没有完全按照专家的指导操作,否则不会亏钱,他们又再次建议刘女士花2800元或5800元购买他们的“专利”炒股软件,比专家指导及时且准确。这时刘女士才终于明白,她上当了,这家公司就是骗她一次次交钱。

  专家支招

  值“3·15”到来之际,日前,某大型网站对投资者进行了一项关于“你曾经上当受骗或者被骚扰的不法证券活动有哪些?”的调查,结果显示,虚假证券公司网站占比14.5%;非法炒股软件占比12.7%;“股市黑嘴”博客占比27.3%;电话荐股占比32.7%;非法委托理财占比12.7%,而这些也正是目前不法证券活动的几种主流方式。

  在A股市场,虽然会有一定的投机性,但是以投机的心理入市炒股是不适宜的。这些诈骗行为之所以屡屡得逞,主要是以高额利润、承诺亏损退款的条件引诱股民,尤其新股民上当。而为了躲避追究、监管和打击,他们多采用电话联系,不见面,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

  因此,证券维权律师宋一欣表示,要想不受骗上当,股民们一定要先管住自己,别轻信他人的引诱谎言。此外,汇款时也要弄清对方是否为正规公司,如果掌握了公司资料且交费时有发票和收据,维权成功的可能性就会大增很多,否则以目前的状况,只能自认倒霉。

  对那些荐股者,宋一欣建议,规避上当的方式是在证监会、证券业协会网站上查询进行荐股的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从业资格,是否身处合法资格的机构。否则可以控告他、投诉他,法律赋予公民自由权、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同时,也赋予了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寻求诉讼救济的权利。

  基金维权任重道远

  案例

  基金行业中的猫腻很多,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老鼠仓和分红,并且都曾经惹上过官司。

  被称为老鼠仓第一案的是上投摩根的前基金经理唐建,唐建自担任基金经理助理起便以其父亲和第三人账户,先于基金建仓前买入股票,获利超过150万元。事情查实后,唐建被判定终身市场禁入,没收违法所得152.72万元,并罚款50万元。除唐建外,近两年还有南方基金前基金经理王黎敏、融通基金前基金经理张野、长城基金前基金经理刘海等陷入老鼠仓。

  除老鼠仓外,基金业内纠纷最多的是基金行业内的分红,去年年中南方稳健成长贰号就因为规定分红而不分遭遇麻烦。根据合同规定,南方稳健成长贰号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90%。但是成立3年以来,在手握巨额收益的情况下该基金从未分红,最终又将可分配收益亏损大半。因此,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代表基民追讨超过90亿元分红。

  专家支招

  尽管出现问题不算少,但是基金维权却非常艰难。专家提示,从老鼠仓和分红违约来说,基民可以根据基金条款的规定,从两个方面来维权。

  如果基金合同中规定,出现纠纷时应该采取仲裁手段,那么基民可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这是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最普遍的维权手段。但是,很多基金将仲裁的地点选择在北京,这使北京以外的基民申请仲裁会较为麻烦。2月初,上投摩根前基金经理唐建老鼠仓一案的仲裁中,基民的仲裁请求被仲裁委员会驳回,显示通过仲裁维权的难度不小。

  还有一个维权的方法是提起诉讼,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基民可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诉讼可以根据公司法或者证券法进行。如果基民根据公司法进行诉讼,则占基金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可以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会议可以审议包括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管理人和托管人等。根据证券法进行诉讼,则基民可以针对基金管理人的不作为提出赔偿要求。不过,据律师分析,向基金提起赔偿要求的诉讼操作性非常差,很多律师都不愿意受理此类案件。

  购买假保单得到的经验教训

  案例

  如果不是车辆出险到保险公司索赔,老胡可能直到现在也不会发现自己花近万元所买的竟是一份假保险。

  2009年4月份,老胡买了一辆“现代”轿车,挂靠在当地某租赁公司出租,由于租赁公司统一在一家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因此他就把9000多元保费直接交给该公司,所买的是交强险和商业车险。

  2009年11月初,这辆车在租出后发生了交通事故。得知消息后,老胡通知了当时为自己办理保单的业务员廖某,廖某也赶到事故现场进行了处理。

  令老胡感到意外的是,去年11月下旬,他突然接到汽车维修公司的电话,要他去缴纳1.5万元的维修费。“维修公司说,我的维修费保险公司一直没有结清。当时他们还问我,是不是保单有问题?”

  一句“是不是保单有问题”,令老胡顿起疑心。他拨通了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被告知他的车只购买了交强险,未购买任何商业险,保险公司只能承担第三方赔付,不负责车身受损的赔付。原来老胡所投商业险是一份假保单。

  在保险行业,除了假保单侵害投保人的利益外,还曾出现假保险公司、假理赔等问题,投保人应学会如何识破假面具,正当维权。

  专家支招

  尽管保险业严打“三假”(假公司、假保单和假理赔),但制假售假现象仍时有发生。保险专家指出,买保险一定要到正规的营业场所,或联系公司的正规营销员办理手续。

  相关规定要求,保险营销员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应主动出示合法的展业资格证件,消费者也可通过本地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核查营销员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监管机构要求,投保信息应实时进入保险公司系统,手工填写的保单通常无效。

  阳光保险专家建议,拿到意外险保单后,应查看是否有保单号、险种名称、保单生效时间、保险期间、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关键内容,注意购买的是哪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查看保单印章是否清晰,是否印有该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和保单查询方式。

  收到保险凭证后,立即通过保险公司公告的服务电话和门户网站,查询保单是否真实有效。一旦发现保单为假,应及时向当地保险监管机构进行投诉。

  此外,上述阳光保险专家提醒,在销售航空客票、汽车票、公园门票等售票点购买意外保险的,查看该售票机构是否有保监局颁发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代理销售保险业务。

  理财产品维权先学基础知识

  案例

  没有人天生会理财。随着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很多人已经不满足只把财富存入银行,取而代之的是仍将钱放入银行,却以另一种方式获得银行给予的回报,这种方式就是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刘女士曾动用100万元存款,在某外资银行购买了一款投资风险偏高、预期收益也相对较高的结构型理财产品。该产品被动跟踪海外某指数,投资期限2年,预期收益率高达30%。但当刘女士到期赎回该产品时,才得知产品不但没能获得预期收益,还因银行操作不利、未能有效避免投资风险最终零收益。

  比起刘女士,郝女士更为不幸。她曾在星展银行(香港)客户经理的多次游说下,先后在星展银行私人银行开设了个人账户并购买了18份Accumulator股票合约。不过,到了2008年10月底,星展银行提供的综合月结单显示郝女士的总资产净值为-9446万港元。短短一年时间内不但赔光了8000多万港元的原始资金,还倒欠星展银行9000多万港元。

  郝女士也是后来才得知,这种Accumulator产品,译做“累计股票期权”,是风险级别为最高级别5的高风险复杂金融衍生品,可以与股票、外汇、期油等资产挂钩。业界基于其特性及英文谐音,称之为“Ikillyoulater”(我晚一点杀你),外号“富豪杀手”。

  专家支招

  上述案例中的郝女士最终无法用法律的武器为自己维权。最重要的问题是她在购买理财产品时,没有考虑到资金的安全,而是“全心全意”地接受银行的安排,从不质疑银行的行为是否合乎规范。很多因理财产品收益引发的主顾矛盾,都是因为客户没有留下银行许诺的证据而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金融危机令理财产品经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零负收益事件。不过也正是金融危机的洗礼,才使得很多理财客户从产品零负收益中得到启示:银行不再扮演国家机关的角色,作为市场化金融机构,为获得更多利润,银行同样会设计出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更不排除有毒产品。而银监会也再三规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前,要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因此,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必须先了解自己。

  要了解自己,资金是一方面,风险承受能力是另一方面。从某种意义上说,资金雄厚并不代表你的风险承受能力就强,年龄小并不代表你适合购买风险系数高的产品,有投资经验不代表你能够玩转眼前这款产品。诸如此类,都需要投资者一事一议。而在与银行发生利害关系时,为防止日后出现投资纠纷,不妨处处保留银行开具的凭证,及相关人士承诺收益时的录音。

  推荐阅读:侵害人身权损害赔偿   侵害财产权损害赔偿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