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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持证件可查配偶财产引争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0 05:51:59 人浏览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

  该不该立法保障夫妻“互查财产权”曾一度引起争议

  妻子怀疑丈夫不忠,另有财产在外,怎么办?找私家侦探,还是诉诸法庭?这些法子未必管用,广州市最近通过的一项法规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持证件到相关部门有权查询配偶的财产。这项在全国来说属于创新的法规条文立即引发人们的议论:新法会否影响夫妻信任?女方权益就此得到保证了吗?

  主旨:保障女方知情权

  这部备受关注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简称《规定》)在17日的广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这也意味着1996年开始施行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婚姻中,男方往往在经济实力方面处于强势地位,女方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这部法律主要是为了保障女方在家庭共有财产方面的知情权。”广州市妇联主席李建兰说,她是修法小组成员之一,“这个规定维护的是无过错一方的权利。在离婚的财产分割上,将有助于实现两性平等。”

  李建兰介绍,妇联曾经接到过很多妇女的投诉,男方单方面把房子卖掉,或者下海做了生意,瞒着老婆为婚外情人买房买车,女方虽然知道,但不知从何查起,这项措施的意义就在于让财产变得更加透明。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婚姻法专家鲁英介绍,在部分婚姻家庭中,男方将共同财产据为己有并私自支配,这往往表现在离婚诉讼中的伪造债务证据,转移、变卖、藏匿财产等行为。女方却找不到有效证据证明共同财产存在,离婚对其伤害很大。

  “此举甚好,可使‘花心’的人在一定程度上有所顾忌,收敛贼胆。”一位搜狐说。

  广州合邦律师事务所的魏素琼律师介绍,根据《婚姻法》第四条,夫妻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这个忠实包括感情方面的忠实,也包括对家庭共同财产情况的忠实。因此,这条规定实际是对《婚姻法》相关规定的细化。

  “这部法规还要等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我们希望能在明年三月八号妇女节开始施行。”李建兰说。

  夫妻:更信任还是更猜疑?

  中国大城市的离婚率逐年走高,而2007年的数据显示广州市的离婚率居于广东省之首。人们担心,这项规定是否会加剧夫妻间的不信任,使本来脆弱的婚姻关系雪上加霜?

  李建兰曾经参加广东电台《民生热线》栏目探讨这条规定,在听众打来的热线中,女性听众全部支持,男方听众则大多以保护隐私等理由反对。

  “此规定的后果就是引发一轮离婚潮。”有网易网友担心地表示。

  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也是修法小组成员之一,她认为一些人极力反对财产互查恐怕是为隐瞒财产制造借口,“男方如果没有什么隐瞒的,为什么要怕被查?如果有隐瞒的,那也只是把隐瞒的东西放到台面上而已。我觉得查了之后双方会更加信任!”

  卓冬青还表示,其实按照中国人的性格,真正会去查配偶财产的毕竟是少数。这部法律的意义只是使夫妻共同财产权的实现更具有操作性,而不是鼓励所有夫妻都去查配偶财产。

  在采访中,一位已婚男性市民对法规表示欢迎:“对夫妻双方应该是很积极的意义,增加透明度嘛。我个人一点都不介意,因为我觉得这个没什么好隐瞒的,既然她愿意来查,我就让她来查。”

  《家庭》杂志家庭研究中心主任郑晨称,这条法规其实有助于降低离婚率。双方财产都透明之后,离婚的成本将加大,财产分割的成本可能超出离婚的诉求,双方再三考虑后就不离了。此外,法规还可能对男方的婚外恋有一定抑制。当女方清楚能了解男方财产去向时,无疑增加了男方婚外恋的难度。

  不过,郑晨担心,这条规定会加大经济因素在婚姻上的杠杆作用,而削弱婚姻的感情基础。夫妻再考虑离婚时,都会衡量配偶的财产状况,可能即使感情不好,也会勉强维持婚姻的形式。

  法案出台后,一些人立即提出侵犯隐私的问题。魏素琼介绍,《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行约定的,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妻子去查丈夫的财产,其实行使的是对共有财产的知情权,并不存在侵犯隐私的问题。

  实施:效果可能有限

  “修法小组在法律的草案制定过程中,曾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开过几次座谈会,他们很支持。”李建兰说。这也意味着法律在操作层面的执行不存在障碍。

  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官员介绍,以往如果夫妻一方要调查配偶的公司财产,必须确切知道配偶所开公司的名称,这样就可以查询到股东名字和出资情况。而这一点很多时候夫妻一方并不了解。虽然从技术上可以通过人名查询到配偶的公司,但从法律角度这样做并不允许。现在法律给了夫妻一方这项权利,实施起来并不存在技术困难。

  同样,通过房管局和车管所的查询以后也有望实现透明。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受限于相关金融法规,目前银行和保险类财产还不能列入可查询的范围。

  但魏素琼提出,其实这项规定操作中会遇到诸多困难,因此实际效果可能有限:第一,男方如果想离婚,会提前转移财产,做好很多准备措施,这时候再查,也没有什么指望。第二,男方可以以别人的名字开公司,买房子,这样的话,就是以方式购置财产。“条款的象征意义要大于实际意义。”

  郑晨也认为,这是当前情况下为遏制男方转移财产的一种不得已的做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况且通过这么多部门来调查,需要一定的社会成本。“其实,更根本的做法是在国家制度层面上去考虑。比如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或者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税收制度,这样男方的财产就无可遁形了。这些制度其实在很多西方国家早已有了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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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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