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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家庭生活中妇女财产权的维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0 05:23:59 人浏览

导读: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改革开放的深人进行,我国农村生产力获得了长足发展,农村物质财富不断增长,农村居民的财产权也随之增强。在男女平等原则的贯彻下,农村妇女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等,其财产权得到了提高。然而,由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改革开放的深人进行,我国农村生产力获得了长足发展,农村物质财富不断增长,农村居民的财产权也随之增强。在男女平等原则的贯彻下,农村妇女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等,其财产权得到了提高。然而,由于农村封建残余思想及地方习惯势力的存在,农村妇女的财产权与城市妇女财产权相比,仍未得到充分保护。因此,如何维护农村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财产权仍是一个重要问题。

一、农村家庭共同财产权中妇女财产权的维护

(一)农村家庭共同财产权的概述

1.农村家庭共同财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农村家庭共同财产权是指农村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或独立取得但约定为共同所有的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农村家庭共同财产权以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关系为前提。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关系指家庭成员共同为家庭存在和发展进行的各种活动。在农村,子女结婚成家前,一般由父母组织其子女建立大家庭,同财共居。家庭成员取得的财产用于家庭生活的存续。第二,农村家庭共同财产权的权利主体是对家庭共同财产作出贡献的家庭成员。对共同财产作出贡献指将个人所得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农村中按人口分配责任田,子女参与家庭共同劳动,下田务农的年龄比较早,他们在此期间所得的财产如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他们就成为共同财产的主体。第三,农村家庭共同财产权的客体是家庭共同财产。农村家庭成员依法所得的私人财产共同组建为家庭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家庭共同成员居住的房屋、所有的家俱、种植的农作物、林木;饲养的牲畜;劳动生产工具及其它合法收入。

2.农村家庭共同财产权的取得、行使和终止

农村家庭共同财产权取得的方式主要是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农村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或者独立劳动获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这些家庭成员就取得了家庭共同财产。此外,家庭成员共同继承遗产,共同接受赠与等也是该财产权的取得方式。

农村家庭共同财产权在家庭共有财产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应不分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有权对其行使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村家庭共同财产权的终止样态有多种,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分家后析产、共有人死亡后析产等方式。但一般以子女结婚分家时终止为典型。农村家庭中某一子女结婚时,一般都与父母分开居住,此时须将其在原家庭中的共同财产分开。已婚子女分家另过,将家庭共同财产分出、分割,则该子女的共有财产权终止。以河北省迁西县为例,农村家庭中某一子女结婚时,往往将家庭共同财产全部分割,在原家庭共同成员中重新分配,导致家庭共同财产的全部终止。[page]

(二)农村妇女家庭共同财产权现状

由于我国立法对家庭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规定,农村中家庭财产权意识薄弱,农村妇女的家庭共同财产权更是得不到充分保护。具体来说,农村妇女家庭共同财产权存在以下问题:

1.农村妇女对家庭共同财产未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农村中由于长期残留封建男性家长意识,农村家庭中以男性成年家长为一家之主,认为家庭共同财产归其所有并支配。未成年女儿对家庭共同财产不享有所有权,成年后也不能与其它男性家庭成员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2.农村妇女很难对家庭共同财产行使管理、收益和处分权。家庭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财产,从理论上讲,每一个家庭成员对共同财产都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然而,在实践中,农村妇女一般对家庭共同财产权享有使用权:对其管理、收益和处分权却常常无法正常使用。例如,某家庭有自耕牛一头,邓某因赌博欠债,要将牛卖掉,遭到妻子和女儿的反对。但邓向妻女宣称自己是一家之主,卖不卖牛全靠自己决定。其妻子和女儿只好听凭邓某将耕牛卖掉。实际上,邓妻、邓女对耕牛的处分权就被邓某剥夺了。因此,农村家庭财产共有权由家庭男性家长行使,从实质上剥夺了农村妇女对家庭共同财产权的行使。

3.农村妇女在家庭共同财产分出、分割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农村家庭子女成婚时,父母一般会将家庭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分出给结婚的子女,或者是将全部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此期间,妇女的合法财产权往往得不到保障。例如在迁西县,按当地风俗农村家庭一般在女儿结婚时送给其一定数额的嫁妆,而在家庭共同财产分割时则无女儿的份额。如,李家有李甲(男)、李乙(男)、李丙(女)两儿一女,当李甲、李乙相继成婚时,李父将家庭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分家契约中将房屋三间及若干生产、生活资料分给李甲;房屋二间及其它生产、生活资料分给李乙。李丙虽已成年,但未分割到任何实物,仅在分家契约中注明待其结婚时由李甲负责其妹嫁妆二千元,这就侵犯了李丙的合法财产共有权。一是李丙在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时仅获嫁妆二千元,大大低于李甲、李乙份额;二是李丙未分割到房屋、生产、生活资料,被剥夺了对实物的分割权;三是二千元嫁妆在李丙结婚时才可得到,而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始终未归李丙个人所有。这些都损害了农村妇女的合法财产所有权。

(三)如何维护农村妇女的家庭共同财产权[page]

1.目前,我国立法对家庭共同财产规定不明确,应从立法上尽量填补此漏洞。应明确规定家庭共同财产的权利主体、财产范围及取得、行使和分割方式等内容。这样才能保证农村妇女依法充分行使自己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合法财产权。

2.司法实践中,农村基层法院、派出庭在审理家庭共同财产纠纷时,应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切实保护农村妇女在家庭共同财产中的权益。对无视妇女合法财产权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剥夺妇女共同财产权的协议不予支持。应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审理裁判,而不能以地方风俗习惯作为判案依据。

3.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农村群众对妇女在家庭共同财产中合法权益的认识。农村妇女家庭共同财产权得不到充分保障的思想根源在于中国几千年男尊女卑封建思想在农村中还大量存在。所以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宣传。在这方面迁西县妇女法律服务中心是一个成功的范例。该中心建立了县、乡、村三级妇女法律宣传服务系统,向农村群众宣传男女平等原则,妇女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各种合法权益,让农村群众意识到妇女应同男子一样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平等权利。该中心免费向妇女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参加诉讼。该中心工作人员热情忘我地投入工作,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迁西县农村妇女的权益意识得到了很大的提高,随着妇女维权意识的加强,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的案件也有所减少。

4.在实际生活中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家庭共同财产权。只要农村妇女对家庭共同财产作出了贡献,就应作为家庭共有财产权利主体,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有权依法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在家庭共有财产分出、分割时,应按妇女对共有财产所做的贡献分给其应有部分。坚决反对用结婚嫁妆形式剥夺妇女家庭共同财产分割权的陋习。

二、农村夫妻财产权中妇女财产权的维护

1.农村夫妻财产权概念和特征

农村夫妻财产权指夫妻根据法定或双方约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共有财产、个人财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农村夫妻财产权包括法定财产权和约定财产权。法定财产权指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享有共同共有权。约定财产权指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由一方或各自享有所有权。第二,农村夫妻财产权主要以法定财产权为主。农村群众结婚前、结婚后一般都不约定夫妻财产的归属,夫妻财产权的客体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主要包括:一方或双方所得收人和购置的财产;继承、受赠的财产;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以及一方或双方的其它合法所得。此外,有些婚前个人财产经过相当时间共同使用、共同经营管理,可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可按约定归个人所有。[page]

2农村夫妻财产权的取得、行使和终止

农村夫妻财产权可依法定或约定取得。在男女结婚后,他们可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他们依约享有约定财产权。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则按法律规定,双方对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享有共有权,即法定财产权。

农村夫妻财产权中法定财产权为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享有同等的财产分割权,对共同债务亦有平等清偿义务。在约定财产权中,夫妻各自对自有财产享有所有权,可按自己意志自由行使。

农村夫妻财产中法定财产权于婚姻关系消灭时终止。如离婚,一方或双方死亡时,法定财产权终止。而约定财产权主要在权利主体死亡或双方约定终止时终止。

(二)农村妇女夫妻财产权现状

我国立法主要强调夫妻法定财产权,以约定财产权为例外。而农村中夫妻双方约定财产权的甚少,从一定程度上造成妇女的夫妻财产权得不到维护。具体表现为:

1.农村夫妻约定财产权名存实亡,农村妇女个人财产权得不到保障。由于对夫妻约定婚后财产归属知之不多,农村夫妻约定财产权名存实亡。夫妻婚后财产一般按法定成为共同财产,使农村妇女个人财产权受到限制。以迁西盛行的女儿出嫁的嫁妆习俗为例。甲女与甲男结婚,女方家庭为此准备五千元嫁妆,由于甲女甲男未约定婚后财产归属,这五千元视为共同财产。而甲女因家中为其准备了五千元嫁妆,婚前婚后均不能分割原家庭共有财产,造成其婚前、婚后均不能拥有个人财产。这极大损害了农村妇女的个人财产权。

2.夫妻法定财产权忽视夫妻个人专有财产权,这是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例如某女长期遭受其夫虐待,经常被打得遍体鳞伤。她多次找有关部门申诉冤屈,但其夫仍屡教不改。某女又到法院起诉,但法院有关人员认为其伤害不够刑事程度,夫妻间又无法判决伤害赔偿金,所以劝其撤诉。此事就这样不了了之。为什幺法院有关人员认为无法判决伤害赔偿金呢?这主要因为农村夫妻约定财产权名存实亡,按法定财产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共有权。然而立法未规定哪些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个人专有财产魏导致夫妻在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全归双方共同所有。如果一方受到人身伤害,所得赔偿金依法定财产制应归夫妻共有。从理论上讲,如果丈夫虐待、殴打了妻子致伤,妻的医疗费、伤害赔偿金应由丈夫赔偿。然而按法定财产制,这笔费用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出,赔偿给妻后又归于夫妻共同财产中。这就造成了一个现行法律无法圆满解决的问题,导致农村妇女受家庭暴力后无法求得赔偿金,而施暴方因无法律制约而我行我素,屡禁不止。[page]

3.农村妇女对夫妻财产权的行使受到限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农村夫妻中夫对共同财产享有充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很少与妻共同商议对共同财产的处置。而妻子想单方处分共同财产却不行。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妇女的合法财产权也经常受到限制。如某女婚后随夫在夫家生活了九年,现离婚。法院判决某女对共有的房屋一间享有所有权。然而该房与其前夫家其它房间同为一院,由于前夫家阻挠,某女根本无法居住。当其打算将房屋出租时,前失家对其及租户竟大打出手,租户连忙退租。结果该房一直闲置,某女无法正常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三)如何维护农村妇女的夫妻财产权

1.要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夫妻财产权,必须完善我国现行夫妻财产权制度。目前我国《婚姻法》对约定财产权制规定笼统,不便操作;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规定过宽;没有设立法定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权等。这些都不利于保护农村妇女的夫妻财产权。立法上应健全夫妻约定财产权的相关法规,在约定的时间、标的、内容、程序、效力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应缩小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增设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权。如夫妻个人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应归个人所有,以保证农村妇女的个人财产权;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赔偿金、津贴奖励以及其它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个人财产应列为个人特有财产。

2.各种司法部门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及家庭暴力案件中应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夫妻财产权。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院、派出庭应本着保护无过错女方的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充分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财产权;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法院、派出庭要及时立案审理,依据《民事通则》、《婚姻法》等有关法规作出裁决,让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

3.社会各方面互相配合,认真做好农村妇女夫妻财产权的维护工作。农村基层有关政府部门、机关应大力宣传夫妻财产权制度,切实保护农村妇女夫妻财产权;各级妇联认真做好法制宣传、信访工作,提高农村群众对约定财产权制度的认识;农村地方法律服务中心应帮助农村妇女加强自我维权意识,为她们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她们的合法财产权。

三、农村妇女继承权的维护

(一)农村继承权概述

农村继承权是农村群众依法定或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它是一种与身份关系紧密相连的财产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农村继承权的产生一般以法定继承为主,以遗嘱继承为辅。农村中被继承人生前较少立有遗嘱处理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即使立有遗嘱又往往因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或剥夺合法继承人继承权而导致遗嘱无效,仍按法定继承。第二,继承权具有二阶性。在被继承人死亡前,该权利为期待权,只有其死亡时该权利才成为现实权利,继承人方可依法分割遗产。农村群众一般对处于期待权的继承权认识不足。第三,农村继承权仍带有浓重的“为家继承”特点。分割遗产主要照顾家庭成员中的男性,不分给要外嫁的女性,以保证原家庭财产不为家庭成员外人员获得。这导致了出嫁妇女、寡妇的继承权常常被侵害的现象。[page]

(二)农村妇女继承权现状

由于农村群众男尊女卑的思想比较严重,封建继承制残余势力仍然存在,农村妇女继承权是其财产权中最容易受剥夺之限制的权利。主要表现有:

1.在子女继承父母遗产时,女儿的继承权往往被剥夺了尤其是出嫁的妇女。在父母去世时,往往由儿子继承父母遗产,女儿被认为迟早要出嫁的或已出嫁成为他家的一员,因此不能作为家庭成员继承家族遗产。以迁西分家立契习俗为例;王某夫妇有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王女结婚外嫁后一年,其弟王甲结婚。王某夫妇便将自己财产分给儿子,立下分家契约,约定由三个儿子分享财产,并负责养老。这样一来,王某夫妇去世时已无遗产可分,王女根本无从继承父母遗产。实质上,王女的继承权在处于期待权时就被分家立契行为侵犯了。由于这种作法是农村传统习惯,农村群众都认可其合理性。虽然其具有一定合理性比如体现了赡养义务与继承权的统一,但它从根本上讲是剥夺了女儿,尤其是出嫁妇女的继承权。尤其当该妇女属于法律规定“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这种作法就显然侵犯了妇女的法定继承权,是不为法律所肯认的。

2.在寡妇继承丈夫遗产时,寡妇的继承权常受到限制和侵犯。农村妇女继承丈夫遗产时,在继承份额和顺序上受到限制。丈夫去世时,夫家亲属往往主持遗产分割活动。他们常将夫妻共同财产全视为遗产,不分出应属妻子的一半,侵犯妻子的夫妻财产权。妻子的继承顺序在丈夫的父母、子女甚至兄弟婚姻之后,继承份额也少于其它继承人。妻子应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被侵犯了。其次,农村妇女继承丈夫遗产后,对遗产的管理、处分受到限制。在妻子继承丈夫遗产时,往往被附加各种条件。如某女继承其夫遗产时,夫家家长规定该遗产只能用于某女与其儿子的生活、生产,不得转让他人,否则不将遗产分给其。其女只得同意。最后农村妇女在丈夫死后改嫁的,其合法继承权会遭到剥夺,被人认为无权继承丈夫遗产。如果寡妇带产改嫁,夫家亲属会要回其已经继承的遗产。如某女在其夫死后继承房屋三间,与其子共同居住。后该女与外村一男子相识,两人准备结婚。因为该男不在本村居住,该女便决定将三间房屋卖掉后,搬到男方的家中居住。该女的前夫家亲属得知后,强行将三间房屋占有,并威胁女方交出房产,否则将阻挠其再婚。这种现象在农村普遍存在,极大损害了农村妇女的合法继承权。

(三)如何维护农村妇女的继承权[page]

1.在执法过程中应坚决贯彻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本着男女平等原则,切实维护农村妇女的继承权。《继承法》对继承人范围、遗产范围、继承人继承顺序、继承方式、遗产分割等都有相应的规定。该法第30条还特别规定了“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所以从立法上,对妇女的继承权保护措施是比较圆满的。因此,农村执法机关在处理继承案件时,应严格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判。农村当地有关继承的风俗习惯,如果不违反《继承法》原则、规定的,予以肯认;如果违反《继承法》,则不能作为判案标准。在执法环节上加强对农村妇女的继承权保护是保证其继承权充分行使的关键。

2.加强普法教育,抵制社会陋习。农村各级政府机构及社会有关组织(如妇联)应加强我国《继承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帮助农村群众逐渐改变原有的继承中存在的社会陋习,使他们树立正确的继承观,从而建立维护农村妇女合法继承权的继承制度。

3.组建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帮助农村妇女维护合法继承权。社会各种力量应协同起来,共同致力于组建为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援助的机构。比如建立类似迁西县妇女法律服务中心这样的法律服务机构,向农村妇女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普法宣传及非诉、诉讼代理。有关法律专家、学者也参与了法律服务中心的工作,举办专家讲座、法律知识课堂;谁加强农村基层司法人员、法律工作者的法律知识、理论功底,提高他们的办案素质,以便更好地保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高校法律专业的学生也作为志愿者参加到妇女法律服务中心的工作中,配合中心的工作人员,深人农村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石利用法律知识为农村妇女排忧解难。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提高农村妇女自我维权意识,并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帮助她们用法律手段寻求公正;另一方面可以在实践中发现现行法律存在的不足和漏洞,从而研究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途径,推动我国立法的发展与完善。只有在建立一个法制完善的社会后,农村妇女在家庭生活的合法财产权才能得到真正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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