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强制剥夺合法财产所有权?
导读:
尽管社会各界看法不一,尽管对炸楼的法律依据还有待探讨,尽管有人发出了缓炸的呼声,海南省三亚市政府还是在1月15日上午对该市的“半拉子”工程炸响了第一炮!三亚市开炸“烂尾楼”再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思考。三亚市研究法律的赵均强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是否合法是三亚炸楼之争的核心问题。他认为,目前三亚市政府炸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如三亚市政府所言,“烂尾楼”确实已具备了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构成条件。但炸楼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法》的合法授权?如果不是,炸楼是否构成侵权?在“烂尾楼”财产权合法的前提下,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其采取行政手段,包括行使罚款、限期改造、限期复工、限期完工等是适当的,但对“烂尾楼”行使财产所有权强制消灭的理由并不充分。我们不能因为某幢物业形象差而将它炸毁,犯什么法定什么罪,这是常理,也是法理。
赵先生认为,在尚有诸多法律疑点的情形下,冒然行使对合法财产所有权的强制消灭,将有可能造成十分严重的不良后果。三亚市“烂尾楼”涉及资产数额巨大,开炸将使数亿元的国有财产和民间财产毁于一旦。
另外,68宗物业牵涉数百家业主,如果政府真正构成侵权,必将引发一场行政侵权案件。如果政府败诉,将可能承担严重的侵权赔偿责任。即使赔得起,羊毛出在羊身上,受损失的仍然只是纳税人。“烂尾楼”本是人为泡沫经济之过,如果因此一错再错,一赔再赔,后果不堪设想。“烂尾楼”现象在全国具有普遍性,如果三亚市的炸楼行为得到默许、肯定乃至鼓励,其他地区有可能追随效法,一旦生米做成熟饭,又当如何善后?
三亚炸楼不仅仅是一个执法适度的问题,它更深刻地反映了财产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内在冲突。如果合法的财产权不能得以保护,那么整个经济法体系又如何确保市场经济游戏规则的正常运行?德昌国际集团执行董事长李傅良、金盈国际有限公司总经理杨安鹏等外资企业人士获悉三亚欲炸“烂尾楼”的消息后,专程赴琼,意欲收购“半拉子”项目。他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三亚欲炸“烂尾楼”的做法在国外尚没听说过,此举会动摇外来投资者的信心,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都不能因“烂尾楼”影响市容市貌而将其一炸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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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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