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院做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服判息诉工作
导读:
近日,市中院在高州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并在宣判后进行了判后释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案纷争源于高州市石鼓镇丽山村委会育珠坡村一宗违章建筑。2004年底,该村村民陈进×未办理任何的批(准)建手续就在其家门前的空地上建起平房二间,并用红砖将该平房后面的空地围起来,作猪(鸡)舍和种植果树用,引起部分村民有意见。2005年7月19日至20日,该村村民陈兆×及其他一些村民将上述建筑拆毁,并将围墙内的果木全部砍掉。事发后,陈进×要求当地镇政府综治办、派出所等部门处理解决无果,便于2005年8月5日诉至高州法院,要求判令陈兆×停止侵害,赔偿拆毁其房屋、围墙和砍伐果木的损失。高州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进×的诉讼请求。陈进×不服上诉至茂名中院。
因该案涉及当前农村存在的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应如何处理,各方意见分歧较大,若简单处理或处理不当,极易引发涉诉上访事件。为此,中院领导高度重视,市中院院长谭掌泉指示要求二审法官要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及该村群众集体的合法权益,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判后释法讲理工作,力求当事人服判息诉。案件二审开庭审理后,主管副院长梁庆才亲自到场听取合议庭的合议讨论,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9月4日,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二审终审认为:陈进×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房,并建设围墙,种植果树。陈进×所建的房屋及围墙属于违章建筑,应依法由执法部门处理。但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陈兆×及其他一些村民擅自将此建筑拆毁,并将围墙内的果木全部砍掉,造成陈进×的经济损失。对此,陈兆×应对果树及其他短期作物和财产损失全额赔偿陈进×。因被拆毁的房屋及围墙未获有关部门批准,属于违章建筑,上诉人陈进×与陈兆×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陈兆×赔偿损失额的一半给陈进×。宣判后,合议庭又专门针对本案的法律事实、法律适用,向到庭旁听的双方当事人及原审法院法官进行了判后释法,之后又深入到案发地高州市石鼓镇政府与该镇领导及综治办、派出所、国土所、村建所等部门领导座谈,进行详细的释法讲理,以共同做好诉讼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日常生活中,财产损害纠纷也是比较容易产生的,发生纠纷就要及时解决,这样也能减少损失,诉讼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兜底性救济方式,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应该在哪里的法院起诉是
财产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亦被我国宪法所保护。权利人认为其合法所有的财产遭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并赔偿。下面为您整理了财产损害赔
权利人认为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遭到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并赔偿。但是你可能不了解需要去哪个法院起诉,这就需要根据管辖原则来判断。下面为您整理了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流照,男,196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高墩村。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