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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其财产所有权 服刑犯告赢区政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0 06:01:57 人浏览

导读:

狱中囚犯状告涪陵区政府,称区政府将其价值250万元的机驳船私自变卖,侵犯了其财产所有权,要求索赔250万元。近日,该案在武汉海事法院重庆法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经庭外协商,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80万元。据了解,将涪陵区政府推上被告席的是一位因合同诈骗和行


狱中囚犯状告涪陵区政府,称区政府将其价值250万元的机驳船私自变卖,侵犯了其财产所有权,要求索赔250万元。近日,该案在武汉海事法院重庆法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经庭外协商,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80万元。

据了解,将涪陵区政府推上被告席的是一位因合同诈骗和行贿罪,被涪陵区法院判刑20年,现在重庆监狱服刑的囚犯冯启森。

据冯称,1999年6月,他因涉嫌合同诈骗,涪陵区公安局将他拥有的“长生806号”机驳船予以扣押。2000年11月,涪陵区公安局将该船移交给涪陵区人民政府,后区政府又将“长生806号”移交给涪陵区李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算小组处理,最后“长生806号”被卖掉,并在涪陵海事处被过户。

在狱中得知这一消息的冯启森认为,重庆涪陵海事处的行为违法,于去年初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8月,武汉海事法院判决:撤消重庆涪陵海事处的所有权登记。

冯启森还认为,“长生806号”机驳船属于他的合法财产,涪陵区人民政府及李渡区人民政府不具有处理该船的资格,其未经法律程序处理该船,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今年6月份,他将涪陵区政府以及李渡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50万元。

7月,武汉海事法院重庆法庭受理了此案,就在重庆法庭审理该案时,原、被告经庭外协商,达成了和解意向,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0万元。8月14日,冯启森向重庆法庭提出撤诉申请。

近日,武汉海事法院重庆法庭经过审理裁定,准予原告冯启森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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