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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背景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9 23:11:28 人浏览

导读:

稳定的婚姻家庭需要夫妻有着忠诚信念共同经营、精心呵护。但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物质财富的不断增加,人们生活的环境、观念、欲望和追求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西方的性自由、性解放的思潮开始充斥社会,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观念开始淡化,婚姻家庭面临

  稳定的婚姻家庭需要夫妻有着忠诚信念共同经营、精心呵护。但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物质财富的不断增加,人们生活的环境、观念、欲望和追求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西方的性自由、性解放的思潮开始充斥社会,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观念开始淡化,婚姻家庭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冲击与挑战,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家庭暴力问题;据全国妇联1997年对15个省市的信访统计,因家庭暴力引起的信访量已占婚姻家庭信访总量的34.5%。1999年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市组织了1589个家庭入户抽样调查,有29.2%的家庭存在程度不同的家庭暴力现象,其中有79.4%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但由于当事人在传统观念作祟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以及司法机关“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下一般不愿介入等原因,各级法院对于这类案件处罚很少。等到对触犯刑律者进行处罚时,妇女权益已被严重侵害到无法挽回。

  第二,包“二奶”问题;据调查,深圳妇联接待关于“二奶”的投诉,1996年至1998年分别为69宗、96宗、200宗。东莞市人民法院1996年至1998年受理婚姻纠纷案2010宗,涉及“包二奶”的578宗,占27%,有的甚至包养“三奶”、“四奶”,有的公开重婚,妻妾共室。破坏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国内外对破坏婚姻关系行为追究民事责任,经历了三个不同的演变过程:第一过程是将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夫权的行为,追究妻为通奸行为的民事责任;第二个过程是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第三个过程,是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3杨立新]。

  我国新《婚姻法》确立了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对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加大了制裁力度,运用民事手段对无过错方采取了保护措施。这对维护自由、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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