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损失费借条有效力吗
导读:
我和男友恋爱六年,同居一年多,感情一直挺好的,但我俩脾气不好,性格不是很合适,最近常说到分手,他说分手了愿意给我写一张100万的借条,会逐步的把钱“还”我,我不知道这张借条是否有法律效用,因为他实际上没有欠我钱,只是愿意补偿我的青春损失费。
这样的借条有效吗?
问题补充:
1、如果无效,我能以什么样的形式得到这笔钱呢?签协议之类的?
因为他目前没有这么多钱,只能一笔笔的给我,难免中途就变卦了
2、拜托大家不要针对我,对事不对人,请帮我解答这个问题,而且钱不是我要的,是我男朋友一定要给我,我只是想搞清楚
3、借条上直接写借了我多少钱呢
回答:是有效的。
他亲笔写了借条,有手印或者盖章,就肯定算。拿着那借条去法院打官司也肯定是你赢,因为那是证据。所以如果他变卦了你可以拿着借条去法院起诉他,如果他没钱那就只能变卖家产或者被扔到监狱。
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法律上是否有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一规定确立了对精神损害可以适用财产赔偿的责任形式,而且就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作了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就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专门作出了司法解释。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的范围是:
一、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二、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三、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四、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而且按照法律规定,构成侵害的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也就是说所谓的青春费不属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所以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是否合理的问题。在因恋爱婚姻纠纷而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或者分手费的案件中,双方的恋爱、结婚以及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赔偿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除非女方能举证同居关系的发生出于被迫,法律才可予以保护。另外,假如真的有青春损失的话,双方都有损失,青春的“损失”是由于时间的自然因素造成的,而不是对方造成的,因此,要求对方赔偿也是不合理的。
第三,当然,如果对方自愿给予经济补偿,无论其是以“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或者其它名义,都是可以的,法律并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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