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要离婚 丈夫不同意火烧岳母家
导读:
妻子要离婚,丈夫不同意。丈夫火烧岳母家。
妻子铁了心要离婚,丈夫几番苦劝之后,不见妻子回心转意,也要不回结婚彩礼钱,却遭妻子拒绝和辱骂,于是心灰意冷、因爱生恨,趁妻子回娘家之时,欲放火烧死妻子及岳母一家人。近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因离婚纠纷而引发的放火杀人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钱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钱某与妻子余某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0年8月份,余某到高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被告人钱某姐姐劝说撤诉。同年9月份,余某回到泗洪县娘家生活,与被告人钱某分居生活。后被告人钱某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劝余某回家生活或退还结婚彩礼钱后离婚,遭到余某的拒绝和辱骂。被告人钱某遂产生杀死余某及其家人的念头,并预谋好实施方法。同年10月19日夜,被告人钱某按照事先预谋,携带准备好的挂锁、折叠刀、绳子、汽油等作案工具到泗洪县余祥村余某家中,将余某家正门门栓插上、偏房房门用绳子系好、厨房房门用挂锁锁上,在门上浇上汽油,用打火机点燃后逃离现常余某发现后,与其家人及时自救,将火扑灭。余某及其母亲刘某身上均被不同程度烧伤,家中房门及屋内部分物品被烧坏。经法医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余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余某、刘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被告人钱某与被害人余某、刘某达成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8000元的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余某、刘某对被告人钱某也表示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钱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钱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钱某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钱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属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依法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前述判决。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离婚请律师的费用如果离婚不涉及财产的收费每件1000元,涉及财产的按比例加收:1万元5至万4%,5-10万3%,10-50万2%,50-100万1%,100万以
分居可以证明夫妻并未共同生活,对提出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债务的界定,都有重要的作用。分居满两年以上,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破裂。那么,起诉离婚要分居证明吗?下面为
庞先生与妻子婚后没多久,夫妻两人就双双出家修行,分别做了和尚及尼姑,后妻子还俗。北京丰台法院今日称,为专心修行,庞先生来到该院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庞先生起诉称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